今天(14日),三亚中院审结了陈某强制医疗复议申请案,最终决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对陈某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该案为《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三亚中院首例申请复议的强制医疗案件。 2012年12月29日晚10时许,陈某在三亚市金鸡岭社区某台球游戏厅玩时,看被害人黄某不顺眼,便在游戏厅旁的商行购买一把水果刀返回游戏厅。当晚10时40分许,陈某手持一根台球杆走到黄某身后,猛击黄某的肩部,球杆折断。黄某被打后转身,陈某随即拿出水果刀猛刺黄某的胸部、腹部,造成黄某当场死亡。陈某持刀逃离现场。 经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在本次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本次作案无刑事责任能力。后三亚市城郊法院根据检察院的申请,决定对陈某予以强制医疗。被害人黄某的近亲属不服,向三亚中院申请了复议。 三亚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造成被害人黄某当场死亡,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陈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法应予强制医疗。原审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审理程序合法。三亚中院依法决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的特别程序。该程序分为一审程序和复议程序两个阶段,如果被申请人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一审强制医疗决定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启动复议程序。(林容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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