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祁门县公安局则表示,虽然绕道回了金字牌派出所,但并没有耽搁救人:“为了让一个值班的清醒的民警一块把他送到医院里去,因为朱璘身材比较高大,喝了酒的民警再到医院去肯定是不妥,总体过程是没有耽搁的。这个时间从出发的地方有调查组调查整个情况,也有监控,高速监控,到医院路上都有监控。” 5月20号,祁门县纪委、县监察局对包括康光辉在内的涉事民警做出处理决定:“一个是金字牌派出所的教导员,一个是闪里派出所所长郑晓武分别按照党纪和政纪处理,党纪就是两个人都是党内严重处分,行政上都是撤职处理。一个是因为违规超标准接待,另一个是管理队伍管理不善。” 朱春久说,在朱璘去世之后,他找到祁门县公安局沟通赔偿事宜时才得知有这样一个处理决定。他认为,这样的处理结果避重就轻:“用了超标准接待、管理失责来处理肯定是轻的,如果当时用工作期间组织民警饮酒致民警死亡肯定是要从重的,按照公安部5项禁令工作期间组织民警饮酒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当事人做出开除或辞退的处分。” 此外,朱春久透露,出事当晚1400元的餐费并非闪里派出所支付,而是由他人吃请:“请吃的是他们闪里的公安派出所的一个直接服务对象,卖烟花爆竹的叫陈继芳的个体户,那个个体户老板继续把这个帐接着,接受质询,这是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的。” 对此,祁门县公安局予以否认: 记者:“家属反映说其他的服务对象也在,有没有这样的调查?” 张为民:“不存在,这肯定没有。” 记者:“咱们怎么确定的呢?” 张为民:“这整个当天情况的调查也是,我们的所长郑晓武打电话联系对面的酒店,然后一块去就餐,没有其他人一起参与就餐这个情况。” 祁门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主任张为民坚称,民警们当晚喝酒的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违规:“它不是工作日的中午,工作日的中午是禁止饮酒的,有规定。晚上工作结束之后聚餐过程中饮酒是否违规,公安部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随后,祁门县公安局却决定对“不在工作时间”去世的朱璘,给予“因公牺牲”的待遇,对此,张为民这样解释:“我们没有定性的把他说是因公牺牲,只是朱璘去世后,我们非常同情他的父母老年失子,我们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再加上当时他的父母情绪比较激动,我们也有所顾虑,当时为了稳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协商了很长时间,参照某些标准,再加上对涉事民警的民事赔偿,我们拟了一个协议,有这样一个过程。” 最终,祁门县公安局同意赔偿朱璘家人130万元,包括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赡养费、医药费等。但得到赔偿金的前提是在一份承诺书上签字。承诺书上写明:“自双方为朱璘善后赔偿协议签字后,朱璘近亲属不再就朱璘事件向有关部门和祁门县公安局及其所属民警提出任何形式的申诉主张和赔偿要求。”朱璘家属认为这是为了防止他们向上反映问题: 我们不接受这个承诺书,我们有什么必要跟你承诺呢!协议书上只涉及一个赔偿问题,没有涉及到其他的事,我们协议书上后面定了一条:双方对朱璘事件今后再无争议,这一条还不能说明问题吗?另外还要签协议书,这霸王条款还得了啊,那都不能做任何的申诉。 祁门县公安局则声称,签订承诺书并不是为了用来“封口”: 我们是公安局先来垫付的,然后再向涉事民警追偿,这个情况下我们要求家属承诺放弃对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偿。我们并没有其他的什么限制家属的其他法律权益。 目前,黄山市纪检委对事件启动了新一轮的复查程序。朱璘一家希望这次的调查至少能给他们一个从没拿到过的书面报告:“我们要事实真相的报告,对造成我孩子死亡的相关责任人要追究他们的责任。”(记者韦雪实习记者何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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