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衢州7月14日电(见习记者 施佳秀 通讯员 周秀涛)面对66000元贿赂与工程承包的诱惑,浙江衢州三名村干部合伙利用职权,帮助一家物流公司延长地块租期同时降低租金增长幅度。 7月14日,浙江衢州柯城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原衢州柯城区新叶村第三村民小组组长范某、原新叶村监委会主任徐某及原新叶村会计郑某三人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二个月不等刑期;三被告人违法所得6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0年8月,原租用衢州市柯城区新叶村某地块至2017年的商人周某与他人创办了一家物流公司。 由于物流公司收回成本速度较慢,周某希望能延长租用土地并适当降低租金增长幅度。为实现目的,周某向主管此事的新叶村村民小组组长范某表示,只要范某帮忙运作,会有合适的“辛苦费”作为报答。 贪图好处的范某在贿赂的驱动下,主动找到了新叶村监委会主任徐某及会计郑某合作。 因认为租出土地对本村有利还能拿到好处,范某、徐某、郑某三人心安理得地为了此事运作,并最终代表新叶村与周某签订了延期土地租赁合同,同时租金增长幅度由过去的15%降低至10%。 事后周某为了表达感谢,为三人送去人民币6.6万元,并给予了部分建筑项目的承包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徐某、郑某身为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在案发后退出了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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