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7月3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本周起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草案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需承担连带责任,有媒体解读称,通过微信购买食品发生纠纷,微信平台也要担责。对此说法,修法参与者和权威专家表示,属于误读法律。中央台记者沈静文报道: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规定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有人欢呼:今后通过微信购买食品可以踏实了,卖家出了问题还有微信平台担着呢!对此,食药监管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表示,淘宝与微信的法律属性有所不同。 记者:像微博、微信这样的平台,从它设立的初衷来说,并不是交易的平台。这样的情况下,第三方连带责任是不是要有所区别? 陈谞:您讲的这个不是第三方平台,所谓第三方平台肯定是要搭建一个购物的平台,像京东,或者像是淘宝、像一号店,它的平台就是作为交易的,那个才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平台。个人的微信,这个并不存在平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进一步明确,如果通过微信进行的交易发生问题,微信无需担责。 王旭:经营者或者交易平台,他应该有一种平台的持续性,这个平台固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就是为另外两个人进行食品交易搭建的一个机制。这和偶发性是有区别的,偶发性可能基于朋友关系、信任关系、情谊关系。偶发的民事交易,法律是不会去调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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