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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食品安全“开药方”

2014-06-26 21:07:15 胡浩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林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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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企业责任

“食品安全法主要是规范政府、企业以及公民的行为,明晰这三方的责任和义务是很重要的。”梁胜利委员认为,“食品安全不是单靠政府监管就能实现的,而是需要通过生产经营者安全生产来实现。”

草案明确指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承担管理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明确企业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这对于强化企业的自律性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与会的全国人大代表鲍家科认为,应逐步推动企业自觉实施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如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提出质量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建立健全保证食品安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要求规模以上企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等。从这些措施入手,促进企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蒋巨峰委员提出,草案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建议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律机制的建立健全进一步强化,提出细化具体的、基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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