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保险指导意见下月起实施,尚无产品浮出水面 ■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投保人群为60周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 独立产权的老年人 羊城晚报记者 程行欢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有了新进展。昨天下午在保监会的通气会上,《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靴子落地,在这份意见中规范了保险公司的准入门槛和一些实施准则,这意味着,“以房养老”政策正式落地。但目前还没有保险公司明确表示已经有相对应的产品浮出水面。《意见》将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投保人群应为60周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 要求产品条款简单易懂 根据《意见》要求,投保人群应为60周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试点保险公司需已开业满5年,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且申请试点时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目前,获得“以房养老”政策试点的地区仅为北京、上海、广州、武汉,试点期间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由于涉及的主要是老人群体,因此该意见规范了一些基本原则,如“公平守信原则”,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以老年人为客户,业务涵盖广,流程复杂,期间较长,保险企业要求公平对待消费者,一是在房产评估、抵押、后续管理等方面秉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法律及合同约定。在合同和产品的制定上,也要求产品条款简单易懂,业务流程规范可行,投保形式老人便于理解和接受。 险企可参与房产增值收益 与具体产品相关联的内容上,保监会方面则透露,根据投保人所抵押房产增值的处理方式不同,试点产品分为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产品和非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产品。参与型指保险公司可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通过评估,对投保人所抵押房产价值增值部分,依照合同约定在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非参与型指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抵押房产价值增长全归属于投保人。 而在犹豫期上,也比普通产品要求更为严格,《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犹豫期的起算时间、长度、犹豫期内客户的权利,以及客户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可能遭受的损失,犹豫期不得短于30个自然日。为防止销售误导,保监会还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销售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指导意见》还划定了开展试点的保险公司资格条件要求,包括:已开业满5年,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申请试点时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具备较强的保险精算技术,能够对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进行科学合理定价;具有专业的法律人员,能够对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相关法律进行处理;具有房地产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机构,有能力对抵押房产进行日常维护及依法处置;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能够对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实行专项管理和独立核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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