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成都一夫妻以儿子名义买房 欲要回产权被驳回

2014-06-22 15:35:14 杜玉全 来源:四川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琼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父母出资买房,首付款及按揭贷款均由父母支付,但房屋买卖合同、贷款合同却以其子的名义签订,遂产权登记在其子名下。父母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对该房确权并要求儿子将房屋过户。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所有权纠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原告称,被告是他们之子。2009年10月,原告以被告的名义购买了位于青羊区琼楼路一套房屋,原告支付了购买此房所需的所有款项。原告接收此房后,考虑到被告夫妇暂无房居住,便将该房借给被告使用。被告于2010年5月16日出具《承诺书》,确认此屋系由父母(即原告)出资购买,被告“终身无权处理此房,无权变更、买卖此房”。但2013年10月以来,被告多次对外宣传此房是他个人财产,并企图卖掉此房。据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确认该房属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被告辩称,该房屋的购房合同是自己签订的,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但购买房屋的所有款项均系原告出资支付,该房屋目前由被告居住。

法院认为,讼争房屋系被告与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抵押贷款人系被告,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及家人居住在该房屋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故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被告。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购买房屋出资的问题,原告可另行起诉向被告主张。综上,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记者 杜玉全)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