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评论:食品安全需要社会共治

2014-06-18 13:58:20 应飞虎 来源:深圳特区报  责任编辑:王琼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已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在法律规定相对完备的情形下,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才是关键。

在加强食品安全的路径上,我们走了一条公权主导的法律实施的道路。食品安全法律的实施过度依赖执法机构,某些情形下,甚至把法律的实施等同于执法机构的执法。面对市场主体较高的违法率,这种做法使执法机构面临巨大的执法压力,在常规执法不足以遏制违法行为的情形下,运动式执法和选择性执法成为法律实施的重要方式。这种以公权主导的法律实践路径,还导致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在实施中面临和存在较多问题,如较高违法率和较低查处率并存;问题解决与矛盾转移并存等。食品安全法律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绝不是执法机构单方的事。正因如此,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被政府强调。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建立从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的全程监管机制、社会共治制度和可追溯体系,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新增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内容。

在食品安全领域,如何依赖非政府的力量实现社会共治?除了公权机构实施食品安全法律外,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也应该成为不可或缺的实施法律的力量。如市场主体“用脚投票”是一种成本很低而绩效极高的行为,这种来自于市场的非法律惩罚,可以有效实现优胜劣汰,其对法律实施的促进作用无法估量。

又如,民众维权、职业打假、公益诉讼等法律实施的私力救济路径,可以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促使经营者自律。再如,法律实施中的公众参与,可以增加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近年来我国绝大多数地方出台了专门针对食品领域的有奖举报制度,但由于对制度本质以及我国国情缺乏较深入把握,这些制度在奖金设定、保密等方面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这一状况急需改变。

此外,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NGO、媒体等社会组织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中具有独特功能,政府应从更广的视野去看待消费者组织等社会组织的工作,给予其充分的支持和更大的生存空间,从而真正通过社会共治促进食品安全法的实施。

(应飞虎)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