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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委再次规范教育收费 严禁组织有偿补课

2014-06-17 07:02:31 李佳 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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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严禁以借读名义高收费

北京市教委再次规范教育收费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昨日,北京市教委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禁止教育乱收费。这份名为《关于2014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的文件提出,坚决治理公办高中违规招生及乱收费行为,不准以借读名义高收费。高校则要加强对招生的管理,高校预留招生计划的使用原则、办法、标准和录取结果需要向社会公开;违规录取一律不予注册电子学籍。

幼儿园

不得以兴趣班亲子班为名收费

《意见》规定,幼儿园除可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其中包括书本费。针对幼儿园开设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的现象,市教委强调,不得以此为名收取费用。此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中小学

今年起停止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

《意见》提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单位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中小学学生入学挂钩的款项,坚决查处以捐资助学、借读等任何名义变相择校乱收费行为。从2014年起,本市全面取消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同时停止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严禁各区县和招生学校擅自调整招生计划和变更招生方式;严禁以借读生的名义高收费。

禁止初中校违规在小学非毕业年级提前招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学校均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奥数考试成绩、奖励、证书等作为学生入学的依据,不得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奥数班、“占坑班”等各类培训班,坚决杜绝“以分择生”的行为。

特长生比例将逐步减少。除市教委批准的可招收体育、艺术和科技特长生的学校原则上面向本区县招收特长生以外,其他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并收取费用。

严禁以家委会形式组织有偿补课

《意见》提出,中小学要坚决治理“课堂内容课外补”、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等问题。学校、教研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等不得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组织在校中小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并收取费用;严禁公办中小学教职工在校外教育机构兼职、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严禁公办中小学通过家长委员会组织学生补课收费;公办中小学不得违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向校外培训机构提供补课场所和设施等。

高校

违规录取一律不注册电子学籍

文件提出,市(区、县)、各高校招生考试部门负责人要签署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零点招”。高校预留招生计划的使用原则、办法、标准和录取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加强自主招生及其他特殊类型招生监管;重点检查高校招生考试收费、考务安全保密、集体决策以及信息公开等方面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严厉打击泄露试题、考前辅导、面试请托、违规录取等暗箱操作、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以及乱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

市教委监察处将会同招生考试部门对高校招生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把高校向社会公开的录取分数线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重要依据。对于违规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电子学籍注册;已经注册学籍的,要坚决予以取消。对于违规高校,给予核减招生计划、暂停或取消招生资格等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大对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力。

监管

违规收费应全额退还学生

文件提出,对于违规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处理,能退还学生的,要全额退还,确实无法退还的,收缴财政,并予以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对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实名曝光。

对于中小学校、教师补课乱收费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教师、学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责任,并一律进行公开实名曝光。对出现“点招”问题,要严肃追究高校校长、市级招生考试部门负责人的直接责任,以及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主要领导责任。晨报记者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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