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0日,白某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处住院待产,并预交药费1500元。入院诊断为先兆早产、疤痕子宫。11月13日,白某出现规律宫缩,被建议剖宫产结束分娩,医生将详细病情及存在风险告知病人及家属,经同意后行急诊剖宫产术。术前听胎心音正常,腰麻成功平卧后却未闻及胎心音,术中发现子宫完全破裂,胎死宫内。 贺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了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的鉴定结论。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白某子宫破裂修补的伤残程度为X(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 白某认为,正是由于医院对她的病情特殊性风险认识不足,错过手术最佳时期,致胎死腹中,造成医疗事故。白某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近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令医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白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两万余元。 法官表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医院应当对患者的特殊风险进行全面的考虑,并积极与其沟通。鉴定意见是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根据法定程序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对于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其过错与患者的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具有比较强的证明力。根据鉴定意见,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患方病情特殊性(疤痕子宫)风险认识不足,沟通不到位,患者发生子宫破裂,胎死宫内与医方诊疗行为有因果关系。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莫小松马艳毛亚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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