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前,安徽宿州民警马某某邀人打架引发命案,16年间,法院两次判其无罪,而检察机关屡次抗诉。法院称,前两次分别因证据不足和认识问题做出无罪判决。近日,安徽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驳回其上诉请求。 今年42岁马某某,原系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褚兰派出所的民警。1997年12月13日16时许,马某某与女同学周某某在宿州市一茶楼喝茶,遇到周某某的朋友徐某。见到周某某后,徐某责问周某某不和他打招呼,并用茶水泼向周某某。马某某从中劝阻,与徐某发生了争执。 随后马某某打电话召集郭某某等三人赶到茶楼。三人经马某某指认及授意,随即对徐某进行殴打。冲突中,徐某左颈部被猛刺一刀后倒地。郭某某三人逃离了现场。当天17时许,徐某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马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1月经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1999年9月21日,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宣告其无罪释放。2001年11月,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再次决定对马某某实施逮捕。此时,他已经在逃。2011年2月,马某某在深圳市被抓获。2012年3月9日,宿州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宣告马某某无罪释放。这期间,郭某某等三人分别到案被判刑。 对于马某某两次被无罪释放,检方均提起了抗诉。主审此案的安徽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吴晓东告诉记者,第一次被判无罪的原因是具体实施打人者在逃,相关证据无法等到印证;第二次被判无罪则是法院对检察机关提供证据的认识问题。检察机关再次提起抗诉后,高院认为相关证据确凿,故发回宿州中院重审。 去年4月,经宿州市中院决定再次对马某某执行逮捕。宿州中院审理认为:案件系因马某某而起,其邀集、指认行为、授意以及不制止伤害行为发生与徐某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认定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马某某不服,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省高院宣告其无罪。安徽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马某某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是主犯,驳回了他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记者 刘美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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