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炬 通讯员 陈益清)永州市新田县蒋某因涉嫌持有枪支狩猎野生动物,被郴州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 昨日,郴州桂阳县人民法院以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作出一审有罪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万元。 2013年7月17日,郴州市林业局在全市范围内印发了《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该通告规定2013年7月18日起到2018年12月31日止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猎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 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蒋某同秦某、颜某(另案处理)各自携带一把自制的土铳,到桂阳县塘市镇、流峰镇境内打猎。在桂阳县塘市镇、流峰镇境内,蒋某和秦某、颜某用携带的土铳打死三只野鸡。经鉴定,蒋某携带的土铳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猎获的三只野鸡均为国家三级保护野生动物雉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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