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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盲目争夺孩子愈演愈烈 子女探视遭遇执行难

2014-06-01 12:54:22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陈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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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江苏苏州等地法院获悉,离婚后引发的各类纠纷案件近年来不断增多,其中涉子女变更抚育关系纠纷、抚育费纠纷及探视权纠纷占总数的八成以上,抚育费增加和探视权执行难等问题突出。

费用上涨引发抚育费纠纷增多

随生活水平、物价水平的提高,离婚时所确定的抚育费难以满足孩子日常生活需要,尤其是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担负着更加沉重的经济负担。这些都给未成年孩子造成一次又一次心灵创伤。

小许的父母经法院判决离婚,小许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420元抚育费。2010年母亲因单位倒闭待业在家,小许的学费等费用却在不断增加,小许母亲要求对方增加抚育费,却遭到拒绝,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小许母亲只得将对方告上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

据法官反映,最近抚育费纠纷案中还有一类现象值得注意,就是有的当事人提出增加抚育费的诉求超出了小孩日常学习生活的基本需求。一直跟随父亲生活的小强几个月前将其母亲告上法院,要求她承担重点中学3万元“择校费”和小提琴培训班8000多元的费用。小强母亲认为,这些并非基本生活需求的大额费用均没有与她商量,也没经她同意,且超出她的给付能力,故拒绝小强的这些诉求。

相关法官表示,孩子的健康成长要以一定的物质条件为基础。父母离婚后,无论是否再婚,都应努力给孩子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当子女原定数额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目前的日常学习生活,子女有权起诉非直接抚养的父亲或母亲适当增加抚养费。子女如发生额外重大的教育、医疗支出,应由父母共同负担,直接抚养一方因经济状况恶化,也可请求将子女变更由对方抚养。

子女探视问题遭遇执行难题

统计显示,去年以来,仅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中,涉及探视权纠纷的占30%左右。相当一部分离婚案中所确定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难以顺利实现。一些夫妻由于积怨较深,离婚后往往采取不让对方探望子女的方式对其进行报复。

5年前,苏州的刘先生和金女士离婚,当时双方曾约定,刘先生每月可去女方家探视女儿2次。但每次探视孩子时双方都要发生争吵,金女士就拒绝对方再来探视孩子。刘先生则以连续几个月拒绝支付抚养费“应对”。不久前,刘先生以要求探视权为由将金女士告到法院,而金女士则向法院送上状纸,要刘先生付清女儿的抚养费。后在法官的严肃批评和教育疏导下,双方当事人就小孩的探视问题达成协议。

记者采访中发现,法官每每谈到审理探视权纠纷案,都感到案件虽小,但件件棘手,尤其是探视权的执行更是让法官头痛。从法律角度讲,法院判决生效后不执行,等于打白条。但鉴于现状,一方不让另一方探视孩子,法官不可能像处理其他案件那样,用强制执行的手段将孩子从一方那里“抢过来”让另一方探视。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对探视孩子争议的焦点大多集中在探视的次数、时间、地点和方式等问题上。对于这些问题,婚姻法及后来的有关解释细则都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还是通过协商解决。在此,法官希望广大父母能够为孩子多一些考虑。

盲目争夺或推脱孩子现象愈演愈烈

近年来,法院受理变更抚育关系纠纷大多是盲目争夺孩子,为争取孩子的直接抚育权,经常可以看到夫妻双方在法庭互不相让的情景,但发展到最后,又有不少演变为双方都不愿抚养的局面。

苏南某地曾有一个案例,70多岁的孙老伯诉至法院,要求前女婿变更其外孙女的抚养权。6年前,获得抚养权的母亲因重度精神病长期住院治疗。2年前,年逾七十的孙老伯也患上重病,无力继续抚养11岁的外孙女,于是向前女婿提出变更抚养权。可是前女婿已组成新家庭,不愿接受孩子。少年庭法官多次上门与被告谈心,还请出二名社区“老娘舅”一起做工作,并应对方要求,与教育局、民政局、学校等部门多方联系,为小女孩落实了户口和学校。最终让小女孩回到其父亲身边。

法官表示,面对骨肉亲情,离婚夫妻要设身处地为对方想一些,在不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双方应多一分理解,少一些意气用事,共同努力让单亲家庭的孩子能够拥有一份完整的父爱和母爱。(记者刘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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