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女子刘某因美容时脸部不适,限制美容院老板的人身自由索要20万元,并威逼求情的人从二楼跳下,以此了事。警察到场后,醉酒的刘某驾车撞击并逼停警车。记者昨天获悉,刘某因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危险驾驶等三项罪名,已被公诉至顺义法院。 现年44岁的刘某出生在北京,事发时,她住在顺义区天竺地区丽高王府别墅。 公诉机关指控,去年11月5日晚,刘某从一家美容院叫来女服务员到其别墅家中美容。美容过程中,刘某感觉脸部不适即怀疑美容产品有问题,将美容院老板徐某、张某夫妻叫去,结果发生纠纷。纠纷中,刘某通过言语威胁向徐某和张某索要赔偿人民币20万元,并在索赔过程中辱骂、侮辱徐某。因索要钱财未果,刘某指使物业保安限制徐某、张某人身自由,不许二人离开,她与别人到天竺地区荣和广场一家餐厅的二楼包间开始吃晚饭、饮酒。 当晚9时许,美容院老板徐某的外甥洪某来到包间找到正吃饭的刘某,为徐某、张某求情。刘某掐着洪某脖子,用毛巾抽打洪某,并威逼洪某跳楼,称他跳下去就不追究此事了。洪某随即从二楼包间窗户处跳下。 次日零时许,刘某得知有人报警后,驾驶汽车由饭店回到别墅。在出警民警依法解救徐某、张某时,刘某踢打张某、殴打民警,并持石块砸警车。后民警驾车带徐、张二人回天竺派出所。刘某驾车追赶警车,在天竺地区府前一街及府右街,两次将警车逼停,并连续倒车故意撞击警车前部。刘某还下车持灭火器砸警车。刘某后被当场抓获。 经鉴定,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4.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跳楼的洪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敲诈勒索公民财物,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某着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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