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复旦学子为投毒犯求情 人情法理如何守住公平正义?

2014-05-08 22:41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新华网上海5月8日新媒体专电(记者俞菀 黄安琪 闫星辰)今年2月,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一审被判死刑。近日,一封复旦部分学子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在网上引起热议。记者调查发现,部分网民对学生的请求持有异议,也有少数对此表示理解。法律专家认为,尊重民意并不等于被民意绑架,任何时候司法审判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复旦学子为投毒犯求“免死”引争议

2013年3月31日,复旦学子林森浩在宿舍饮水机中投毒,导致室友黄洋中毒身亡。4月25日,林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林森浩一审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月25日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正式提起上诉。

在《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中,复旦部分学子提到,复旦师生对受害同学黄洋的死极为难过、悲痛和同情。林森浩其罪非常严重,后果也极为惨痛,林森浩及其父母应该倾其全力赔偿黄洋家庭,让全国学生从中汲取教训。

在上述前提下,复旦部分研究生、本科生恳请法院不要判林森浩死刑并立即执行。主要理由包括:首先,学生们认为每一条生命都是珍贵的;其次,林不是多次杀人、伤人的极为凶残的人,他肯帮助他人,曾参与抗震捐款并多次拒收病人红包等。

作为同窗,从情理上,学生们希望给林森浩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但网民对复旦学子的这一举动,大都抱着批判的态度。

“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尽管林的错误,有社会和家庭的因素,但这些都不是他杀人的借口。从人情上讲,确实为林感到惋惜,但法律和正义更重要。”网民“皓月莲花”说。

“倘若一个上书就能左右司法审判,那法律的威严何在?死刑的威慑力又将被置于何地?”网民“ONEKIM”说。

学生:表达真实意愿,并非干扰判决

除了请求信,复旦部分学子还向法院提交了一封“声明书”。“我们并不想干扰法院的判决,只是希望我们的真实意愿能得以表达。”在请求信上签名的复旦学生小吴说。

还有学生认为,复旦投毒案受害人黄洋的离开已经让大家非常难受,不希望再有人为此事丧命,也不希望自己只是冷漠的旁观者。

“惩罚和原谅,哪个更高尚?如果经历过这次能让林森浩虔诚地认识到错误,心存感激并有所改变,他对社会还是一个有用的人才。法律给了我们维权的机会,也希望能有人性的出口。”另一名在请求信上签名的学生小颜(化名)说。

据悉,上述请求信和声明书均已发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接收人为“院长及有关领导”。有关法律人士则指出,必须尊重法律的专业性和程序性。

对于学生们的举动,复旦部分教师给予理解,但也同时表示,司法审判的独立和公正,不容任何力量动摇。校宣传部部长萧思健说,“写联名信表达诉求是学生作为公民的正当权利,但这个事情还是要通过司法来解决,由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上海市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石磊说,部分同学表达同情,无论如何都是善的表现,就如同其他学生主张死刑一样,也是善的表现。法理和人情,在交集空间里,法可容情;在没有交集空间时,则法不容情。

律师:尊重民意不等于被民意绑架

对于复旦部分学子上书请求的举动,投毒案受害人黄洋的父亲表示并不认可也不能接受。“我认为一审的判决是正确的,二审应该维持原判,应该根据法律来进行判决。”

而被告人林森浩的父亲则表示,尽管对学生的请愿行为并不清楚,但还是十分感激。“一审的判决太重了,我不懂法律,和儿子也不能当面说上话,现在也不知道该说什么或者做什么……”

值得注意的是,也有网民就此事提出质疑:复旦部分学子的请求信于3月份递交,为何要选择现在这个时机公布?又是谁将这份请求信公布了出来?“是否有人刻意利用学生的善意在‘炒作’或企图影响审判?”网民“张弛”说。

复旦管理学院学生小施告诉记者,林森浩的辩护律师曾出现在自己的课堂上。“他的讲话基本上和联名信上的内容差不多,主要是觉得林家应当竭尽全力赔偿黄洋一家,但是不希望复旦再失去一个学生。那个律师还请了一些林森浩的同学过来,但那个签名是完全自愿的。”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林东品认为,复旦学子上书请求信作为单纯的民意表达行为是允许的,因为在定罪量刑中,有社会危害这一标准,可能要考虑到社会公众的认知和价值判断,审判机关会适当给予参考。

但是尊重民意不等于被民意所绑架,法官还是会做出独立判断。林东品说,法院应坚持法律公平正义的底线,进行独立审判。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