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要 “反规避、惩失信”将对“两类主体”、“六类规避行为”进行重点惩戒。 “两类主体”:一是涉民生案件中恶意拖欠劳动报酬、职工工资的被执行人;二是涉金融案件中公职人员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 “六类规避行为”:执行主体隐匿行为、执行财产隐匿行为、恶意降低履行能力行为、滥用诉讼程序行为、滥用公司法人制度行为、以煽动闹事集体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方式阻碍执行和利用特殊身份或背景干扰执行等六类。 昨日上午,四川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部署从现在起至9月,在全省开展为期六个月的“反规避、惩失信”专项执行活动。专项行动期间,全省法院将对两类主体、六类规避行为进行重点惩戒。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虚构债务逃避执行等,或者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的,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据悉,如果被执行人为公务员的,还将通报单位。 曝光1800余名失信被执行人 324人主动还钱 自2013年10月实施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来,截至今年3月底,全省法院共将1800余名失信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最高法院曝光台公布,将806名失信被执行人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由各商业银行对其信贷活动进行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报工商部门491人,税务部门343人,国土部门444人,住建部门430人,国资委294人,发改委296人,由这些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注册新公司、投资开发、经营置产、项目审批等进行限制,全方位挤压“赖账者”的生存发展空间,促使324名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兑现案款1.17亿元。 据统计,2011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92536件,执结372866件,执结率94.98%;申请执行标的657.37亿元,执结标的506.66亿元,执行标的到位率77.07%。 重点惩戒 两类主体 六类规避行为 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人们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方式更为多样,手段更加隐蔽,致使部分案件不能执行到位,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法律尊严和法律权威,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从2014年4月至9月,在全省开展为期六个月的“反规避、惩失信”专项执行活动。将对两类主体、六类规避行为进行重点惩戒。他们分别是涉民生案件中恶意拖欠劳动报酬、职工工资的被执行人,以及涉金融案件中公职人员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六类规避行为即执行主体隐匿行为、执行财产隐匿行为、恶意降低履行能力行为、滥用诉讼程序行为、滥用公司法人制度行为以及以煽动闹事、集体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方式阻碍执行和利用特殊身份或背景干扰执行等行为。 在专项活动中,全省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以集中纳入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集中通报一批失信被执行人、集中限制一批被执行人高消费、集中限制一批被执行人出境、集中司法惩戒一批被执行人、集中兑现一批执行案款、集中宣传一批典型案件等“七个一批”为手段,实现集中力量执行一批规避执行案件的目的。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虚构债务逃避执行 最高追究刑责 省高院表示,各法院力争在6月底前全面建成“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建设,与国土、房产、工商、车管、银行等部门加强执行联动,提高查找财产的效率。 为了防止被执行人恶意诉讼,高院表示,将严格执行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规定。发现被执行人有虚假破产情形的,及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对于当事人恶意诉讼取得的生效裁判,要向做出该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如果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债权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可告知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可告知申请执行人提起撤销权诉讼。 如果被执行人既不还钱又拒绝报告财产或者进行虚假报告、拒绝交出或者提供虚假财务会计凭证,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或者妨碍执行,到期债务第三人提出异议后又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等,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法院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拒不交出或者隐匿、销毁、制作虚假财务会计凭证或资产负债表等相关资料,以虚假诉讼或者仲裁手段转移财产、虚构优先债权或者申请参与分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提供的文件有重大失实,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或者拒不协助执行等,损害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是公务员 通报所在单位 在专项活动中,省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当地报纸、电视、互联网屏等公众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载入人民银行、工商部门等机构的征信系统,并通报政府相关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对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依法限制有出境需求的被执行人出境,并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及有关单位不予协助执行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法宣 本报记者 晨迪 案例>>> 银行拒绝贷款 “老赖”公司主动还了110万元 2012年1月4日,成华区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混凝土公司货款292.04万元,违约金2.4751万元。判决生效后,该建筑公司仅支付了100万元货款,对其余款项则拒不支付。混凝土公司遂向成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04.5176万元。 成华区法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某建筑公司的车辆、房屋、银行存款等信息,仅发现其在银行有两笔存款共110万元,并迅速采取扣划措施,将款划拨给了申请执行人。但联系不上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案件执行一度停滞。为促使被执行人某建筑公司自觉履行义务,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成华区法院将某建筑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成都日报》等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建筑公司的失信行为见报后,商业合作伙伴纷纷致电质问情况。在招投标过程中,该建筑公司受到发包方的质问和限制,丧失了大量的业务机会。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也遭到银行的拒绝。最后,建筑公司在承受不了经济活动受限、经营损失惨重的情况下,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迅速将110余万元的货款偿还。 曝光第二天 “老赖”主动来协商还款 去年,青羊区法院判决成都某餐饮连锁管理公司支付李某鱼款19.4311万元。 由于该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李某向青羊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青羊区法院先后查询了该公司的车辆、房产及银行账户等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实地调查,该公司早就没有在工商登记地址经营,案件执行陷入困境。在集中曝光失信被执行人行动中,青羊区法院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新闻媒体,大幅专版轮番报道,同时,向3家政府相关部门、12家金融机构、4家行业协会进行了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减免税、购置土地、房产等方面受到全面限制,压缩其经营发展空间。 在公开曝光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强大威慑下,在报刊登出名单后的第二天,该公司即主动前往青羊区法院,与申请执行人积极协商还款事宜,并在一周内付清了全部案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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