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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25年来首次大修 中国用重典向环境污染开战

2014-04-24 19:02  蒋涛 郭金超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徐家傲 黄晓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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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4日经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修订后的环保法自2015年1月1日施行。

修订后的环保法在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对违法排污的惩罚力度、加大信息公开等方面有重要突破,被视为中国用重典向污染开战的力举。

法律修改草案一般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表决,而此次环保法则经过四次审议,持续近三年时间,历经两次公开征求意见,数易其稿,方获通过。同时修法过程中,修法方式由“修正”改为“修订”,据法律人士分析,这意味着该法“不是小修小补,而是大修大改”。

这种“大修大改”在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对违法排污的惩罚力度等方面着力明显。

修订后的环保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同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修订后的环保法还规定:一是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二是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对于社会长期诟病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问题,修订后的环保法打出重拳,规定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同时明确有关按日计罚规定中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修订后的环保法明确,此类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修订后的环保法规定其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一提是,此前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环境公益诉讼问题,在二审稿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主体过窄引发争议。到2013年的三审稿中,公益诉讼的主体从“中华环保联合会”扩展到“全国性社会组织”。

最终通过的环保法修订案,明确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分析指,这体现出立法者吸纳民意,不断完善立法的过程。

修订后的环保法在强调政府与企业责任的同时,还进一步明确公民的义务。将每年6月5日定为环境日,规定公民应当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明确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 (记者 蒋涛 郭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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