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修订草案:环境违法严重者可拘留
2014-04-22 07:02 王硕商西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陈玮 陈瑜辉 |
分享到:
|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昨天下午在京举行,会议继续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四审稿)和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亦同时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旨在加强航道建设和保护的航道法草案则是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其中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被形容为“二十年磨一剑”,此前已历经两年三审,并将“修正案草案”改为“修订草案”。 针对环境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修订草案四审稿充实了提高公民环保意识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关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完善了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区域限批制度的规定,扩大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治理和应对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规定。 1公益诉讼 环保公益诉讼主体大幅扩军 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保护法修改中受到较多关注的问题。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可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修正案草案在此基础上扩大到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应当进一步扩大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三审稿中,公益诉讼主体由二审时限定的环保联合会组织调整成“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四审稿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将范围扩大至“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但“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信誉良好”两个条件保持不变。 □解读 符合条件者至少上百家 中华环保联合会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介绍,2013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共开展8起环境公益诉讼,均被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合”为由未予立案。对于四审稿对公益诉讼主体范围的扩大,马勇表示,环境保护不是一己私利的问题,它涉及公共利益,所以有更多的组织进入到这个诉讼主体范围内,是大家乐于见到的。他表示,诉讼主体范围扩大后,至少上百家公益组织被纳入进来。 马勇表示,环保法对于公益诉讼主体有了这样一个规定,可以作为一个依据,但是这个法律规定相对来讲不是很明晰。因为,紧跟在“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后面,还有两个规定,一个是“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另外一个是“信誉良好”。而如何去评判某个环保组织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五年以上,需要有标准。是以注册时间为准?还是以它正式进入环境公益为准?这个需要细化。另外,第二个方面“信誉良好”,何为信誉良好,也没有标准。 马勇表示,按照我们国家的惯例,这些问题可能会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司法解释。马勇说,通俗地讲,环境保护法是要解决谁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但是它不能解决怎么去提起公益诉讼、提起公益诉讼遵循什么程序的问题。这后面还需要相关配套措施。 |
相关阅读:
- [ 04-18]环保法更该是 一部权益法
- [ 04-17]新环保法修订草案将四审 公益诉讼主体范围或扩大
- [ 03-10]人大代表:环境治理需要一部震慑力大的环保法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