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记者王涛报道)4月21日,新疆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通告,要求对全区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和制造标志模糊不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液化石油气“螺丝瓶”等钢瓶实施强制破坏性报废处理。 据了解,目前新疆市场流通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分两种,一种是1996年10月1日以前按GB 5842-198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制造的钢瓶护罩与瓶体用螺丝连接带活动护罩的液化石油气瓶(简称“螺丝瓶”);另一种是1996年10月1日以后生产、钢瓶护罩与瓶体经电焊连接的,简称“焊接瓶”。按照GB 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定,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寿命为15年,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钢瓶,应进行报废处理。由于“螺丝瓶”的瓶体上没有永久性标识,从1996年9月起,国家明确规定不得再生产“螺丝瓶”。至今,即使最后生产的一批“螺丝瓶”,也已超过15年。所以现有的“螺丝瓶”,都已超过了规定使用期限,瓶体腐蚀、厚度减薄,瓶阀密封性能下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容易造成液化气泄漏,引发爆炸、火灾等危险事故,应该强制报废。 通告要求,全区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一律停止螺丝瓶的充装。所有螺丝瓶一律由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站作破坏性报废处理。严禁对上述气瓶进行修理、改造和翻新。任何单位(包括气瓶检验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做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直接转卖给其它单位(包括废品收购站)和个人,不得重新流入市场。 通告指出,自治区各级质监部门将坚决查处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报废“螺丝瓶”、超期未检气瓶以及充装不明混合介质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修理、改造、翻新报废“螺丝瓶”的违法行为。对存在非法充装等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取缔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工程师隋道明说,随着天然气进城、液化气下乡工程推进,全疆城市液化石油气钢瓶用户呈现持续萎缩态势,目前主要在城乡结合部、农村、乡镇居民家中以及中小规模的餐饮场所使用。据不完全统计,全区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约100万只。但气瓶使用安全责任意识不够强,用户普遍缺乏气瓶使用安全常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容易导致发生安全事故。集中反映在:城市报废气瓶流向农村,充装单位充装超期未检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到期报废钢瓶未经行破坏性处理仍在继续使用,私自“倒灌液化气”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企业还存在着违规改造、改装、翻新废旧气瓶和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充装的行为;全区液化石油气钢瓶信息化管理水平偏低;气瓶安全工作同力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尚需完善。 隋道明说,由于液化石油气钢瓶数量大、流动性大,安全隐患突出,靠人工传统的监管模式已经很难适应现阶段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监管的要求。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要求,自治区质监部门将采用电子标签、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技术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安全管理,推进液化石油气钢瓶加贴电子标签工作进程,建立从生产、运输、批发、销售等环节实施动态流向登记的监管模式,实现一瓶一码,做到钢瓶“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责任可追究”。 关于对液化石油气“螺丝瓶”等实施强制报废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和制造标志模糊不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作破坏性报废处理。 目前我区市场流通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分两种,一种是1996年10月1日以前按GB 5842-198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制造的钢瓶护罩与瓶体用螺丝连接带活动护罩的液化石油气瓶(简称“螺丝瓶”);另一种是1996年10月1日以后生产、钢瓶护罩与瓶体经电焊连接的,简称“焊接瓶”。按照GB 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定,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寿命为15年,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钢瓶,应进行报废处理。由于“螺丝瓶”的瓶体上没有永久性标识,从1996年9月起,国家明确规定不得再生产“螺丝瓶”。至今,即使最后生产的一批“螺丝瓶”,也已超过15年。所以现有的“螺丝瓶”,都已超过了规定使用期限,应该强制报废。 为了保护广大公众和液化石油气瓶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各气瓶充装单位应及时将到期报废气瓶、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气瓶和属于已报废的“螺丝瓶”送气瓶检验站进行破坏性处理,必须采用压扁或将瓶体解体的方式进行。任何单位(包括气瓶检验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做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直接转卖给其它单位(包括废品收购站)和个人,不得重新流入使用,形成安全隐患。否则,要承担气瓶事故的相应责任。任何单位(包括气瓶检验单位)和个人严禁对报废气瓶进行修理、改造和翻新,一经发现,以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查处。 质监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坚决查处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报废“螺丝瓶”、超期未检气瓶以及充装不明混合介质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修理、改造、翻新报废“螺丝瓶”的违法行为。对存在非法充装等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取缔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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