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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无名流浪人员被撞身亡 民政局代为索赔被驳回

2014-04-17 19:17   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任编辑:王琼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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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去年5月21号,一位流浪人员在河南省新蔡县被撞身亡,随后肇事车主宋某被公安机关控制,交警部门认定,宋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就是这起看似很普通的交通肇事案,却引起了不小的讨论,因为警方找不到流浪人员的亲属,到底谁该为无辜的生命找回公道?成了大家讨论的问题。

这时候,新蔡县民政局站了出来,以对无名流浪人员有救助职责为由,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42.5万元,并暂时保管肇事者交付的30万元赔偿押金,河南新蔡县民政局社会福利中心工作人员李保华:

李保华:身份不明,公安局找不到家属,因为这个流浪乞讨者出车祸前没有经过民政部门的救助,肇事方拿出30万,检察院没地方放,才放在民政局,法院说民政部门不是起诉主体,亲属才能起诉民事部分,我们跟检察院沟通这个事了,他们说正在汇报商量这个事儿呢。先放在民政局,如果哪一天亲属找过来了,民政局就把这个钱转给他了。

但是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这样一个原则,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无名氏的民事索赔案件应该由民政部门代为起诉,所以民政部门是无权参与诉讼。而且民政局只是临时救助的机关,没有法律授权或者是组织的委托,不具有原告的资格。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只是承担这个风险,车主和受害者,你看他们之间是怎么协商的,保险公司来承担这个赔偿的金额,他现在都找不到人,关键是不是保险公司不赔,是那个人他没有受益人,你说赔给谁。

针对此案,新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新蔡县民政局虽对所管理辖区流浪乞讨人员有救助职责,但当这些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时,法律并未授权民政部门可以代为索赔,且其亦未为本案被害人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故新蔡县民政局不符合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遂依法裁定驳回新蔡县民政局的起诉。

民政局没有办法替被害人得到一些赔偿,那难道就不赔了吗?对此,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曙光认为,这些案件凸显了我国关于流浪人员因为侵权行为死亡维权的立法盲点。要避免民政部门在代为维权时的尴尬身份,必须从立法的层面来解决,并通过法律程序来确定赔偿款的去向。

邓曙光:没有亲属或者没有继承人的这些人,因意外事故死亡了之后,要不要赔,按什么样的标准赔,赔完之后这些钱赔给谁,赔了之后怎么保管是一个问题。

早在2011年,同样是河南省,一无名氏在开封县遭遇车祸身亡,与本案情况一样,由于身份无法确认,也没有人前来认领遗体,肇事方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最终在开封县检察院的建议下,当地民政局以职能部门身份将肇事方和肇事车辆参保的保险公司诉至了法院。最终开封县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无名氏11.8万元。这些钱,在找到死者亲属前,将由开封县民政局暂时保管。如果一直没有死者亲属认领,保存到一定期限后,民政局将上缴国家财政,或者成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由基金进行保管。从之前2011年那起案件发生地开封县到这次发生地新蔡县距离200多公里,我们想问的是,为什么在同样一个省,3年前早有先例的案件,3年后到了200公里之外,就变了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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