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孕妇受伤。因治疗用药对腹中胎儿有影响,孕妇做了人工流产。后孕妇及家人将对方车主、保险公司等一同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万余元。近日,平谷法院经过审理,判令保险公司赔偿1万余元,车主于先生赔偿501元。 孕妇验伤被迫流产 2013年8月7日下午3点多,怀孕50多天的孕妇王女士乘坐的汽车经过平谷区一路口时,与被告于先生驾驶的车辆相撞,导致王女士受伤。事故经过认定,车主于先生承担主要责任,王女士乘坐车辆的驾驶人承担次要责任,王女士无责任。 王女士诉称,车祸后她的膝盖受伤并留下疤痕,同时在治疗过程中,所怀胎儿受到药物、CT拍片等影响,最后不得不进行了人工流产。因此,王女士将于先生、车辆保险公司等诉至法院,提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44348元。 作为被告之一的保险公司辩称,虽然认可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但王女士在怀孕期间乘坐无证照的车辆,自己应当承担交强险外20%以上的责任。 是否明知怀孕有分歧 王女士说,事故发生后,她即被送到医院治疗,“当时医生建议我外伤治愈后再检查。我入院时,告诉医生我肚子微微疼。第一次住院,医生就说拍片子对孩子不好。”庭上,作为代理人的王女士丈夫表示,“医生说如果要做检查,得签个书面的东西,证明因为用药等原因,以后胎儿有事情和医院无关。我们签了。” 王女士表示,随后她入院做了B超检查、拍了CT,并在住院11天后,做了流产手术。其间,丈夫一直在旁护理。事发前,王女士没有个人收入,生活来源全靠丈夫。 不过,被告方代理人反驳称,事发时,王女士并不知道自己怀孕的事情,“大夫问过她是否想要孩子,她说不想要孩子。”但王女士一方坚称自己知道怀孕。 保险公司判赔一万多 随后,双方各自举证质证。保险公司认为,由于车主于先生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导致交警主观上增大了被告的责任,因此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对于病历,在王女士早孕上打了问号,说明是否怀孕是不确定的,因此不同意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保险公司认可1000元,而王女士坚持20000元。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没有再组织调解。 法庭经审理当庭宣判,保险公司给付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139元,车主于先生赔偿王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501元。 晨报记者 彭小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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