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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回应如何建分诊制度 避免"全国人民上协和"

2014-04-05 09:02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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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以药补医 理顺服务价格(政策解读)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要求,2014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覆盖50%以上的县(市)增加到1011个,覆盖5亿人口,2015年全面推开。

《意见》提出,每个县(市)要办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至少有一所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

就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有关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

问:破除以药补医后,新的补偿机制如何建立?

答:各试点县通过一年多的探索,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和阶段性成效,破除以药补医的共识逐步形成。除国家确定的311个试点县外,各省(区、市)还选择了454个县市取消药品加成。

《意见》提出,县级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缩小医保基金政策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

问:医疗服务价格偏低,严重影响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此次改革能否理顺医疗服务价格?

答:《意见》提出,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调整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床位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鼓励医院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收入。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相互衔接。

问:是否允许县级公立医院举债建设?

答:《意见》提出,严格控制县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严禁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对超规模、超标准和举债建设的地方和机构,严肃追究政府和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2015年前限期降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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