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总局:大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保障公众生命安全
2014-04-04 18:44 底东娜 马文华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李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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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了啥?减掉7项许可 徐景和说,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还是“用”出来的。 此次修订《条例》时,不仅没有增设新的许可,而且结合历次行政许可清理,将原条例规定的16项行政许可减至9项。 徐景和说,减掉的7项许可概括起来就是“331”,其中取消了3项,取消第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取消医疗机构研制医疗器械审批、取消第三类医疗器械强制性安全认证;转变3项,将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改为备案、将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非实质性变化的变更注册改为备案、将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改为备案;缩减1项,即缩减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范围。 要求高风险产品可追溯 新版《条例》如何体现简政放权?如何处理放与管的关系?徐景和说,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和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 一方面,要将有效的市场机制和有为的政府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将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有机的结合起来。“随着行政许可权力的下放,应该说政府监管的困难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大了,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将面临更大挑战,所以必须正确处理好放与管的关系。”徐景和说。 第二方面,积极创造创新监管的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要建立起与医疗器械这个产业链、利益链、风险链相适应、相匹配的责任链,通过强化事中和事后的监管来强调责任的落实。 国家食药监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司长童敏介绍,新《条例》充分依据风险管理的理念,对高风险产品提高各环节的准入门槛,从严监管;对低风险产品简化准入手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做到管放结合、宽严有别,该紧的紧,该放的放,重点强化过程监管和日常监管,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提升监管的科学化水平。 童敏举例,在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监管方面,新《条例》突出了高风险产品的可追溯性。要求使用单位应根据医疗器械产品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对生命支持类、急救类、植入类和介入类等有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高风险类产品,实行严格管理,做到可追溯。 童敏说,这些改变,体现了政府对医疗器械监管链条关注风险点的考虑,有利于维护公平有序的生产、经营、使用秩序,提升医疗器械质量保证水平。 首设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召回制度 新版《条例》中,专门设立了“不良事件的处理及医疗器械的召回”一个章节,明确提出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召回等上市后监管制度。 国家食药监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司长童敏介绍,这既是借鉴了国际上医疗器械监管的先进经验,也是基于我国医疗器械监管的实践。 童敏说,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召回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抽验等监管手段,共同形成了比较全面的、与国际医疗器械监管接轨的产品上市后监管体系,形成了产品上市前、上市后监管联动,实现了对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监管。 因此,这次新《条例》中增设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和召回制度,这健全了监管制度,完善了监管手段,保障了公众有械安全,又促进了企业对产品的改进升级,推动新产品研发,有利于促进我国医疗器械行业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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