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90后以“富婆借种、重金求子”为幌子,诈骗被害人熬某、周某共15万余元(今年2月17日法周刊以《“富婆借种”背后的连环骗局》为题进行过报道)。3月11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全勇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王正英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7月间,李全勇与王正英相互勾结,在李全勇租住的武进区湖塘镇花东二村某民房内,采用群拨电话,骗得被害人回电后再虚构“重金求子”等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再以支付诚意金、转账费、公证费等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敖某3.25万元、周某11.9万元。 对于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全勇表示无异议,而被告人王正英却在第一次开庭时当庭推翻自己在公安机关作出的供述,否认了检察机关的指控。 庭审中王正英称,自己只是想向李全勇学习诈骗技术,并未共同犯罪;且自己只去过两次现场,案发当天只是碰巧顺路送李全勇回家,才被公安机关“意外”抓获。 针对王正英的否认,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三组证据:1.案发地周围监控显示,2013年5月至6月间,王正英曾驾驶汽车多次在案发地周围出现,并非其所称的只去过案发地两次。2.银行ATM机的监控显示,王正英在2013年6月至7月间,多次持涉案银行卡至相关银行进行取款。3.案发现场,警方从王正英身上缴获了4张涉案电话卡,其中一个号码包含一条发给李全勇的短信,短信内容系涉案银行卡的卡号。 当庭,李全勇指证王正英说谎,称诈骗犯罪从开始预谋到真正实施都是自己和王正英商量好的,每次去作案现场查看设备都是乘坐王正英的汽车。 法院认为,以上证据及李全勇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两被告人共同参与诈骗作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王正英提出的没有参与诈骗作案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指控王正英参与作案证据不足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第一次庭审中,被告人李全勇虽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其辩护人却对该案的涉案金额表达了异议:1.被害人周某的首次汇款日期为2013年6月30日,而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是李全勇6月28日的取款录像;2.李全勇、王正英二人在6月28日至7月17日间,从涉案银行卡上仅取款3.52万元,没有证据证明骗取了周某11.9万元。 关于此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尾号为3931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在6月28日至7月17日期间,以取现或转账的方式支出12.788万元,辩护人所称3.52万元仅为取款金额的一部分,被害人周某提供的汇款凭证与银行交易明细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害人周某被骗金额为11.9万元,该辩护意见不符合事实,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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