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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消委会公布2013年消费投诉典型案例

2014-03-12 11:57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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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山市消委会公布了2013年度投诉典型案例,涉及多个行业和服务。其中多件案例与“定金”有关,消委会建议消费者应提高合同意识,在合同中明确各种约定和条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一:

凭虚假资料贷款买车

无法退还定金

吴小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预交1000元订购一款轿车。提交资料后,对方称贷款申请不通过,交易停止,却不肯退还定金。

消委会了解后发现吴小姐所提供的信息为虚假资料。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因消费者提交的资料失实而引致损失,不能退还定金。最终双方未能达成调解。

消委会点评:上述案例中,引发纠纷的主因是消费者个人提供的贷款资料不实,导致不能通过银行的贷款审核。

其次,汽车销售公司向吴小姐收取的是“定金”而不是“订金”。根据法律规定,在交易中,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此外,根据吴小姐与汽车销售公司的合同约定,若吴小姐提交失实资料引致合同履行障碍的,视为吴小姐违约,所以吴小姐无权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定金。

关键词一

定金

案例二:

装修先付“定金”

后要求商家退还

消费者林女士到某装饰公司刷卡交付2000元作新房子装修的“定金”。刷卡时商家承诺2000元就可以出效果图,但后来又涨至3000元。

去年3月15日林女士致电商家表示她本人已经换房子,不需要商家提供服务,同时要求商家退还75%的“定金”或将“定金”用于购买商家销售的装饰产品。最终,消委会工作人员分析双方在此次事件中都有过错,理应按照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最后商家退回一半“定金”1000元给林女士。

点评:在消费中,装饰工程、选购装饰材料、购房合同等很多都涉及到定金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定金”两字切勿与“订金”混淆。定金一定要以书面形式约定,还应在合同中约定明确交付的期限、双方的责任,以免发生争议。

关键词二

购房

案例三:

信用记录影响贷款

消费者赵先生计划在中山市按揭购买一套商品房。他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认购书并缴纳2000元诚意金和2万元定金。但消费者由于银行信用记录问题导致贷款利息上调。消费者不愿意接受利息上调,想退回定金和诚意金。开发商不接受消费者的退款要求。经调解,开发商退回了2000元的诚意金。

点评:在此投诉案件中,因消费者与经营方已签订认购书合同,定金已具有作为合同担保的法律效用。并且消费者的信用记录不属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所以,适用定金罚则。

特别提醒消费者在购房时,一定不能随便相信销售者所答应的口头承诺,最好能够留下文字形式的书面证明。另外,在签订合同形式的文书之前,也应该要注意了解清楚合同的内容、条款,以免最终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四:

规划变更业主拒收楼

经调解挽回385万

沙溪镇中信左岸小区7栋业主纷纷接到开发商的通知,要求他们各自前往签署一份房产面积确认书,确认产权面积由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142平方米变成133平方米。近日,108名业主请求消委会协助解决,要求开发商对房产面积差异承担补偿责任。最终消委会促成开发商提交补偿方案。绝大部分业主同意了开发商提出的补偿方案,并已经陆续前往签署补偿协议,总共挽回损失已超385万元。

点评:上述纠纷中,消费者可以避免诉讼劳累,通过调解在较短时间内挽回损失,在于消费者、开发商和消委会三方的共同努力。消费者有很强的维权意识,投诉群体紧密联系。对于消委会给他们提出的建议能很快作出意见整合,提交好相关书面材料,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文/记者黄庭辉 通讯员张泳权、谢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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