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消委会公布2013年消费投诉典型案例
2014-03-12 11:57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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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山市消委会公布了2013年度投诉典型案例,涉及多个行业和服务。其中多件案例与“定金”有关,消委会建议消费者应提高合同意识,在合同中明确各种约定和条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一: 凭虚假资料贷款买车 无法退还定金 吴小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预交1000元订购一款轿车。提交资料后,对方称贷款申请不通过,交易停止,却不肯退还定金。 消委会了解后发现吴小姐所提供的信息为虚假资料。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因消费者提交的资料失实而引致损失,不能退还定金。最终双方未能达成调解。 消委会点评:上述案例中,引发纠纷的主因是消费者个人提供的贷款资料不实,导致不能通过银行的贷款审核。 其次,汽车销售公司向吴小姐收取的是“定金”而不是“订金”。根据法律规定,在交易中,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此外,根据吴小姐与汽车销售公司的合同约定,若吴小姐提交失实资料引致合同履行障碍的,视为吴小姐违约,所以吴小姐无权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定金。 关键词一 定金 案例二: 装修先付“定金” 后要求商家退还 消费者林女士到某装饰公司刷卡交付2000元作新房子装修的“定金”。刷卡时商家承诺2000元就可以出效果图,但后来又涨至3000元。 去年3月15日林女士致电商家表示她本人已经换房子,不需要商家提供服务,同时要求商家退还75%的“定金”或将“定金”用于购买商家销售的装饰产品。最终,消委会工作人员分析双方在此次事件中都有过错,理应按照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最后商家退回一半“定金”1000元给林女士。 点评:在消费中,装饰工程、选购装饰材料、购房合同等很多都涉及到定金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定金”两字切勿与“订金”混淆。定金一定要以书面形式约定,还应在合同中约定明确交付的期限、双方的责任,以免发生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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