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有效期为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8月31日。(完) 附通告全文: 昆明市公安局公告 第6号 《昆明市公安局关于收缴危爆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于2014年3月6日经昆明市公安局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昆明市公安局 2014年3月10日 昆明市公安局关于收缴危爆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维护公共安全,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严防极端暴力、恐怖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持有和使用炸药、雷管、导火索、黑火药等各类爆炸物品及氰化物、砒霜、毒鼠强等剧毒化学品。 二、严禁非法制造、改制、买卖、运输、持有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钢珠枪、火药枪、仿真枪、子弹等枪支弹药。 三、严禁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弩、被改制成具有杀伤力的射钉器等管制器具;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的从重处罚。在民族自治以外地区携带少数民族用刀按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处理。 四、危爆物品、枪支弹药等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销售汽油的企业应当严格落实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管理的规定,违反规定造成法律后果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非法持有危爆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主动上缴公安机关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不予处罚;逾期拒不上缴的,依法从重处罚。 七、对积极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查证属实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包庇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理。 八、即日起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工作中发现涉嫌危爆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场所和人员依法进行检查、盘查。请涉及的场所和人员积极配合支持;对拒不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务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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