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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能享财政补贴税收优惠

2014-02-28 12:13  姜春媛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徐家傲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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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2月28日电(记者姜春媛)28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依据这些规定,我们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上要做好四项工作:一是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优惠政策,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起到鼓励和引导的作用,使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能够享有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等政策。二是发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把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社会救助服务转移给社会力量承担。三是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机构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信息对接、项目发布的工作联系机制,形成政府和社会力量的有机结合。四是培育承接主体,积极发展能够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提供社会救助服务事项的社会组织,提高其承接能力。

[记者] 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我们发现,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首次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提出来了,同时对专业的救助机构和专业的工作人员,鼓励他们参与社会救助,并明确提出了要求。请问这些社会力量在社会救助中可以发挥哪些作用?民政部如何促进他们发挥作用?

[李立国] 我先回答广义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问题。《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社会力量参与做了专章规定,这也是《办法》的一大亮点,并且标志着社会救助工作从资金、物资保障转向资金物资保障、生活照料服务和心理疏导相结合,这也是社会救助方式新的规范、新的发展。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办法》中有三条作了比较明确的支持性规定。依据这些规定,我们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上要做好四项工作:一是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优惠政策,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起到鼓励和引导的作用,使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能够享有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等政策。二是发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把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社会救助服务转移给社会力量承担。三是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机构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信息对接、项目发布的工作联系机制,形成政府和社会力量的有机结合。四是培育承接主体,积极发展能够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提供社会救助服务事项的社会组织,提高其承接能力。

第二个问题,关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救助。《办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发挥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和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按照《办法》的规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在参与社会救助服务中能够发挥五个功能作用。一是促进社会融入的作用,帮助社会救助对象调节家庭和社会关系,消除社会歧视,增强助人自助能力,帮助其更好地适应、融入社会环境。二是帮助救助对象提升能力,对有劳动能力的要通过教育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没有劳动能力的要增强其生活能力和社会人际关系中共存的能力。三是发挥心理疏导的作用,帮助社会救助对象缓解心理压力、矫正不良行为,建立积极向上的心态,乐观地面对生活,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四是资源连接的功能,社会工作者既可以帮助救助对象了解和衔接各项社会救助资源,也可以在基层服务工作中帮助有关部门做好资源衔接工作。五是面向社会救助对象还可以发挥好宣传、倡导的功能,宣传政府的社会救助政策,达到人人知晓,尤其是社会救助对象和困难群体知晓,帮助其及时地求助,使符合条件的能够及时得到救助。同时也倡导全社会焕发爱心,给社会救助对象以更多的关怀、爱护和帮助。

在这里我也要顺便说一下,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决定》中提出,要建立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这个社会工作人才指的是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十六届六中全会以来,在党的人才建设规划中,把社会工作人才作为六类人才队伍之一,做出规划,进行部署,所以我国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展。高校设置的社工教育专业每年的毕业生大约在两三万人,而且还在迅速增长中。在参加全国社工师和助理社工师的职业水平评价考试中已经有十几万人获得了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资格。但是社工发展同社会需求还很不适应,社会救助工作是社工发挥作用的重要领域,专业社工师是社会救助服务中完善社会功能、进行心理疏导的重要服务提供者,所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在社会参与这一章中,专门有一条对发挥社工作用做了规范,有新的促进意义,我们也一定要把《办法》规定的这项任务落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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