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 1 为无资质企业捞旧改项目 受贿500万元 与人合开酒楼 2004年年初,某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为获得南联小学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的开发权,其法定代表人叶某东(另案处理)经被告人范某命介绍认识时任南联社区居委会主任的周伟思。此后,周伟思利用职务便利,积极协调南联社区居委会、龙岗街道办的领导班子,在某电气公司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况下,帮助其获得南联小学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的开发权。 为感谢帮助,叶某东拿出港币500万元作为好处费,送给周伟思和范某命。范某命兑换成人民币530.5万元,自己留下人民币30.5万元,将人民币500万元送到周伟思家中,并告诉周伟思钱是叶某东送的,周伟思收下,将该款投入与他人合伙开办的“新第一城”酒楼经营。 2 助地产商拆迁收2400万 帮人赚了20亿 张口索好处费 2004年至2012年间,某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即上述的某电气公司,于2005年10月18日变更而来)作为开发商对南联小学片区旧城改造项目进行拆迁,期间周伟思伙同被告人范某命共同利用周伟思的职责,为该公司的拆迁工作提供拆迁谈判等帮助。 该公司转让旧改项目获利人民币20多亿元后,周伟思与范某命共同商量决定由范某命出国向叶某东索要好处费。叶平东表示同意。 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为了感谢周伟思、范某命的帮助,叶某东送给周伟思、范某命共计人民币4500万元。其中,周伟思收受人民币2000万元。范某命则收受了人民币2500万元。 此外,在2011年6月和9月,周伟思利用职务便利,两次为叶某东顺利开展拆迁工作提供了帮助。叶某东为感谢其帮助,送给周伟思人民币400万元。 3 帮人解决建楼款收200万 违规建楼善后 行贿他人20万 2009年9月,在南联股份合作公司与被告单位某实业公司合作建设统建楼过程中,某实业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范某命为感谢被告人周伟思帮助某实业公司解决建设资金问题,于2009年10月一天下午,范某命到周伟思位于植物园的家里,送给周伟思人民币200万元,周伟思收下。后来该款被周伟思陆续用于购买二手车和支付物业装修款。 上述统建楼所在地块的土地性质是工业用地,不能建商住楼。为使违规建设的统建楼顺利建成并通过检查,作为南联股份合作公司副董事长的被告人周伟思多次送给龙岗区城管局副局长兼土地监察大队长、查违办副主任何某(另案处理)共计港币20万元。(记者沈婷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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