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社会保障要防止制度碎片化 需化解三大风险
2014-02-24 06:47 蒋云龙、寇江泽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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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急难,社会救助托底 窦玉沛 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赋予社会救助“救急难”的重任,防止困难群众因生活陷入绝境而采取极端自救行为 1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该办法已根据社会各界意见修改完善,报请国务院审议后,即将颁布实施。 “救急难”是《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的一个新提法。所谓“救急难”,一般是指由政府和社会对生活突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帮助,强调了困难的突发性、不可预知性和紧迫性。在社会转型期,由于种种原因,一些触动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时有发生,虽是个案,但却引人扼腕,确需从社会政策角度予以关注、回应。 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赋予社会救助“救急难”的重任,防止困难群众因生活陷入绝境而采取极端自救行为。实现“救急难”的功能定位,需要深入研究制度的内涵外延、行为干预、财力支撑以及道德风险防范等问题。 此外,社会救助还应实现“可持续”和“促统筹”的目标。 “可持续”是社会救助制度稳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救助的范围、标准、管理等必须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促统筹”至少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统筹社会救助制度资源,实现救助的全面、高效、便捷。其二,统筹发展城乡社会救助,逐步缩小社会救助的城乡差距。 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作用,政府需要建立制度安排,解决市场失灵问题。通过社会救助制度让竞争中的强者更放心地创业就业,让竞争中的弱者基本生活得以为继,共同享受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成果。在贯彻落实该办法过程中,还有许多战略性、前瞻性、实践性问题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深入研究和科学阐释,一些基本原则需要细化、实化。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中国的社会救助正处于一个制度创新和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在实践基础上认真总结、提炼分析、深入研究;需要在理论层面,探讨确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作者为民政部副部长,本报记者寇江泽采访整理) 化解社会保障三大风险 郑功成 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面临三大风险,责任失衡是造成制度崩溃的最大风险;而公平性不足、制度不定型所导致的社会风险与信用危机,最终都会损害到制度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大风险决定了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具体包括: 整合制度与优化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建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遭受诟病的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双轨并存送进历史;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让城乡居民在同一种医保制度下享受平等的医疗保障权益;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与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事业及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的城乡一体化。同时通过优化制度结构与福利资源配置,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群体之间的不平等。 均衡责任与增强互济性,确保制度的可持续性。适度均衡政府与企业、个人与社会的责任负担。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与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同时,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并合理配备财力。此外,还要提高统筹层次、强化互济性,并适度均衡代际之间的社会保障负担。 要加快顶层与法制建设,为全体人民提供清晰的、稳定的预期。以提升公平性、保障可持续性为基本目标,做好科学的顶层设计。同时加快社会保障立法步伐,确保法律法规得到贯彻落实,提高执行力。进一步修订、充实社会保险法,尽快制定社会救助法,加快其他专项社会保障立法。 总之,全面深化社会保障改革应当符合上述目标取向,反之则可能陷入新的迷局并留下严重后遗症。(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本报记者寇江泽采访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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