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2 导盲犬可随主人进入车厢 根据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中的“特殊群体乘车安全”,行动不便人士在无人陪同情况下进站乘车,可联系车站工作人员获得帮助。视力残障者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应当出示视力残障证件及导盲犬证,导盲犬应当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导盲犬可以乘地铁,是否意味着其他动物也可以进入地铁呢?草案第四十四条提到,禁止携带动物进站乘车,导盲犬除外。 >>解读 目前,导盲犬在发达国家已非常普及。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免费使用导盲犬是盲人的一项社会福利,至少有30多个国家通过立法予以保障。盲人可携带导盲犬出入所有公共场所和乘坐各种公共交通工具。 而根据国内2012年一项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有1691万盲人,导盲犬却不足50只,其中北京拥有导盲犬仅16只。在国内,导盲犬出行常遭遇阻碍,很多城市都有不让动物上地铁的规定,导盲犬也不例外。 早在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时,就赋予了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的权利。近期以来,各省份陆续颁布具体实施条例,以期将这一法定权利加以落实。 如重庆明确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盲人携带有识别标识的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给予便利。山东省也发布新规,盲人可以牵引导盲犬乘坐交通工具。不过,近年来,在北京,盲人携带导盲犬乘坐地铁、公交车被阻的事情却非常普遍。未来,这一情况有望改变。 □地铁禁令 1 【禁止行为】 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擅自进入控制室、车辆驾驶室等非公共区域;强行上下车辆;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处罚】 运营单位有权制止,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旅客大量滞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扰乱公共安全秩序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禁止行为】 攀爬、跨越护栏护网,违规进出闸机;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等危险乘梯行为;追逐、打闹或者进行滑板、溜冰、运动自行车等危及安全的危险活动;擅自在轨道交通出入口外和站前广场停放车辆、堆放物品、设置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在通风亭周边排放粉尘、烟尘、腐蚀性气体等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 【处罚】 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 【禁止行为】 擅自在轨道交通设备设施上涂写刻画;携带违反《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规定的行包、物品进站乘车;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躺卧、踩踏座椅、堆放物品等影响疏散的行为;擅自销售或者派发广告等物品;吸烟、吐痰、便溺等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携带动物进站乘车,导盲犬除外;在步行梯、电梯、通道、车厢内饮食。 【处罚】 运营单位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不听从运营单位劝阻制止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擅自销售或者派发广告等物品;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派发物品。 □乘客 违规闯闸机最高罚1000元 在地铁进行限流时,站务人员需要分批次对乘客进行放行,一些乘客可能被暂时挡在闸机外。但是很多乘客为了赶时间,不惜与站务员发生争吵硬闯闸机,未来乘客的这种行为或最高罚款1000元。 草案第四十四条提到,禁止攀爬、跨越护栏护网,违规进出闸机等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按照第六十四条规定,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强行上下车最高可追刑责 早晚高峰时段,地铁客流压力最大,但有时一些乘客因为无法上车而脚踹车门,或者在即将关闭车门时乘客硬挤车门,容易造成对车门的损坏。记者从地铁运营方了解到,虽然我们的列车质量与欧美国家的相当,但是由于乘客损坏车门的行为,导致列车故障率以及维修率巨高。 草案第三十条第二款提到,禁止损坏车辆以及干扰车辆正常运行的行为。对于违反该禁止的行为,六十三条提到,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轨道交通设备设施资产所有者、运营单位有权制止,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第六十四条也提到,对于强行上下车辆的行为,运营单位有权制止,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旅客大量滞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扰乱公共安全秩序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派发广告将被收缴 对于擅自销售或者派发广告等物品的行为,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派发物品。 草案规定,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管理 列车延误不及时告知或受罚 草案第三十五条提到,运营单位应及时通过多种信息发布手段告知乘客运营计划调整、列车延误等情况,否则,按照条例规定,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投诉机制有问题逾期不改可罚款 运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服务规范,并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情况进行公众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改进。服务评价结果和改进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运营单位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接受公众投诉并及时答复。公众对运营单位答复有异议的,可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规定,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保护区内违规作业最高罚30万 根据草案规定,地铁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以及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30米内;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轨道交通过湖、过河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均为保护区。 对作业单位违反保护区相关规定的处罚,草案明确,作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经运营单位同意的安全防护方案在保护区内作业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查封违法施工作业场所、扣押违法施工作业工具。单位实施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对主要负责人依法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本版文字京华时报记者黄海蕾韩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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