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不约而同的“立法之战” 三份提案、议案的主要内容大同小异,首先都提到了导致“南京饿死女童案”的社会症结,目前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的种种问题,其中包括:1、家庭监管的缺位;2、监护约束机制的滞后;3、社会保护的片面;4、法律救济的局限;5、未成年人保护主体不明确。 对于这些问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给出的解决办法不约而同是推动“立法”。 “尽管我国的《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均对未成年儿童的生存权和监护制度加以规定,但原则性大于操作性,政策性大于实用性,并不能真正有效的解决儿童保护中现实存在的问题。”周迅告诉记者,“鉴于目前南京市并无地方性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我们建议直接制定《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李晓霞则告诉记者,在2013年7月,她曾经向南京政协递交过一份《关于在南京试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项目的建议》。她期待能从制度层面进行一些改善,包括:由政府牵头并交由民政部门统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工作;在学校、社区、医院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建立民政局、公安局、教育局、检察院、法院、卫生局、妇联、团委共同参与的家庭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建立强制介入、强制带离制度 不过李晓霞遗憾地告诉记者:“随后我发现,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来约束,制度上的建议执行起来很难。” 在葛晓燕检察长的议案中,更是直接呼吁“鉴于目前保护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的缺位和完善制度的紧迫,建议南京市人大将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纳入2014年立法计划,进入立法程序。” 14日,南京市人大代表、该市妇联主席宋晓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在(南京饿死女童案)的实施处置过程中,有不少专家和司法部门对目前施行的全国法规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方面)进行了分析,确实有很多只是原则性的表述:用词多为“相关部门”“有关责任人”责任方指向不明;多为号召性的口号;没有追责的法律表述……” “妇联也希望能够通过地方立法,在有了上位法的基础上,通过实施细则界定的更加清楚,让执行环节上能够无缝对接。”宋晓辉告诉记者。 “地方立法”到底有没有可能? 然而,目前看来,这些来自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共同的“呼声”和“建议”很难立刻放入到南京市2014年的“立法计划”中去。 据葛晓燕检察长告知,南京市人大在2013年底对她提交的议案进行回复时表示,2014年立法计划已经确定,这份建议他们只能纳入动态库。 而周迅院长于1月14日才刚刚提交的十人联名议案,则更加前途渺茫。 有内部人士告诉记者,如果只是加入地方人大的“立法动态库”,那么到底何时能够真正开启“立法程序”,就很难说了。 更有司法界专家认为:“目前国内,地方立法水平很有限,问题很多。即使出发点是好的,但法律制定的本身就是一个很严格的过程,没有上位法的支持,地方立法根本不能称之为立法。” 对此,江苏省人大法工委主任刘克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首先表示,其实2014年的立法计划即使已经制定,也是可以调整增加的。 随后,他也坦承:“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国家的立法应该说比较原则,是存在一定不足的。那么地方立法一个很重要的职能,就是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本地区的实施。是国家比较原则不够具体的,我们规定的具体,明确、具体、可操作、能解决实际问题,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保护,这就是我们地方立法的任务和责任。” “现在不是有没有法的问题,而是要说这个法管不管用、能不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问题,现在在这方面应该说还有待提高,我想我们这项工作是可以做得更好的。”刘克希强调,“地方立法,包括国家立法,现在要强调精细化,也就是讲,能具体的要尽量具体,要管用,能解决问题。” 据南京市妇联在2013年年中对该市身处于困境中的儿童所做的调查报告显示:该市被列入困境儿童的,约有1000多个家庭、2000多名孩子。 这些孩子的真实处境为:家庭处于城市低保线以下、单亲的甚至父母不在的、跟爷爷奶奶住的…… 这2000多名孩子随时有可能成为下一个“被伤害”的对象,也随时可能滑入生存危机、生活危机、受教育危机等种种“深渊”。(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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