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揭示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四大共性问题
2013-12-28 16:38 张晓松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徐家傲 黄晓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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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占挪用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作他用。但审计发现,由于统筹管理不够、监督管理缺失、个别人员法治观念淡薄等原因,部分扶贫资金被任意挤占挪用,有的甚至用于大搞形象工程。这一问题在19个县几乎普遍存在。 陕西省洛南县挪用扶贫资金2672.91万元,其中,1451.49万元被该县扶贫局用于粉刷公路沿线居民院墙和民居、建设文化墙及村委会办公楼等,255.6万元被该县古城镇政府用于镇公园护栏雕塑建设和出借。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挪用扶贫资金1467.82万元,其中,70万元被该县林业局挪用于建设办公大楼,18.76万元被该县民族宗教局等3个单位挪用于单位公用支出和人员支出。 陕西省旬阳县挪用扶贫资金1497.65万元,其中,136.8万元被该县扶贫局以借款形式转入该局会计等个人账户,15.68万元被该县扶贫局、发展改革局用于购买车辆。 请客送礼 一面是大量群众仍然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一面是一些领导干部拿着扶贫资金请客送礼。这种行为不仅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背离了扶贫部门自身的工作宗旨。审计发现,不少地方扶贫工作主管部门在扶贫管理费等经费中列支吃喝、送礼、旅游、违规发放津补贴等支出,甚至个别部门在中央出台“八项规定”后仍顶风违纪。 云南省昌宁县扶贫办在扶贫专项经费、行政办公经费等资金中违规列支招待费113.25万元,其中12.64万元是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之后支出的。 陕西省横山县扶贫办在项目管理费中列支招待费以及礼品费、物业费、通讯费、临时工工资等共计34.74万元。 云南省富宁县扶贫办在扶贫专项经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和行政经费中违规列支餐费、送礼、接待、向相关人员发放补贴等支出191.01万元,其中5.13万元是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支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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