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一名34岁的家电企业销售高管翁花(化名),打着投资合作电视机项目、太阳能项目的幌子,以借款或投资方式骗取他人700多万元。日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翁花因诈骗罪获刑15年。 2011年4月至5月间,翁花通过虚构合作电视机项目及投资太阳能项目,共诈骗被害人林某252.8万元、陈某210万元。翁花事后偿还林某66.5万元,通过其丈夫转给林某10万元;偿还陈某44.9万元;林与陈转让翁花抵押的一间铺面,各自得到3.2万元。此外,翁花还骗得多位同事朋友几百万元。2011年10月,翁花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被逮捕。 海口中院认为,被告人翁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或合作电视机项目、太阳能项目,以高利息为诱饵,以借款或投资的方式骗取他人共70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今年3月6日,海口中院一审宣判此案。翁花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40万元。 宣判后,翁花上诉称,她与被害人都是借贷关系,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原判定罪错误,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原判认定诈骗数额错误,其实际借款数额并没有那么多,部分借条只是白条,且原判量刑过重。 据了解,二审庭审中,检方建议维持原判。海南高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翁花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经查,翁花以做生意和合作项目为由向他人借款,但其借款并未用于所称的项目中,而是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其他用途。其明知自身负债累累,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仍然以高利息为诱饵,虚构承担电视机或太阳能项目的事实,隐瞒自己无偿还能力的真相,向他人借款,足以证实翁花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翁花的行为主要针对自己的朋友和同事,而并非针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其借款方式主要为虚构项目诱使他人投资借款,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非直接利用高利息向公众吸收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日前,该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王忠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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