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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拟调整文字作品报酬标准 千字最低100元

www.fjnet.cn 2013-09-23 13: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第十一条 报刊刊载作品,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的,应按每千字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刊载作品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

第十二条 报刊依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当自报刊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按每千字1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出版者未按前款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当将报酬连同邮资以及转载、摘编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为收转。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收到相关报酬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向著作权人转付,并编制报酬收转记录。

报刊出版者按前款规定将相应报酬转交给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后,对著作权人不再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十三条 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版权局1999年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同时废止。

  • 责任编辑:徐家傲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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