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记者职务作品或失去著作权
2013-01-28 06:57 来源:山西晚报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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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国家版权局获悉,《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已于2012年12月正式呈报国务院。送审稿中对新闻媒体职工的职务作品著作权作出规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汇编方式出版自己作品权。而在现行《著作权法》中规定: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25日上午,国家版权局召开“关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职务作品规定的沟通见面会”,听取了到会记者的意见,并作出回应。 送审稿已呈报国务院 《人民日报》高级编辑许林2012年11月写信《记者的著作权权属不容剥夺》给中国记协,就2012年7月公布修改草案第二稿中“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条款提出意见,认为应该保持现行《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这部1990年通过的法律对职务作品的规定为“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今年1月,国家版权局邀请许林面对面座谈,中国青年报著名摄影记者贺延光、人民画报离休编委茹遂初、中国摄影报副总编柴选、中国记协国内部权益保障处处长阚敬侠等与会。 会上,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公布了已于去年12月呈报国务院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相关条款:“第二十条 职工在职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但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以及报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职工专门为完成报道任务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 相较于第二稿,送审稿在署名权之外,又给作者赋予了“通过汇编方式出版其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版权局表示接受各方意见 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介绍说,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都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雇主所有。根据主体平等、意思自治、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现行的《著作权法》相关条款确实需要修改。国家版权局为《著作权法》修改做了大量工作,并始终在阳光下公开透明进行,接受各方意见。 许林认为修改草案动作过大,“以前规定作者享有著作权,现在直接改成了单位享有。”他提出能否折中,著作权由双方共同享有。茹遂初认为草案可能不利于文化发展和社会传播,单位往往会将记者的作品束之高阁,修法后这些作品将可能难以再次传播。 王自强表示虽然修改草案已经呈报国务院,但现在提意见并不晚,因为后面还有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两个阶段,版权局法规司会将意见上报,同时建议与会者直接向国务院法制办陈述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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