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拟调整文字作品报酬标准 千字最低100元
www.fjnet.cn 2013-09-23 13: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第四条 版税率 (一)原创作品:5%-15% (二)演绎作品:3%-10% 以出版方式使用作品采用版税方式支付报酬的,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或者签订合同时由使用者向著作权人预付首次实际印数或者最低保底发行数的版税。首次出版发行数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支付版税,但在下次结算版税时对已经支付版税部分不再重复支付。 第五条 基本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原创作品:每千字100-500元,注释部分参照该标准执行。 (二)演绎作品: 1.改编:每千字30-150元 2.汇编:每千字10-30元 3.翻译:每千字80-300元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占行题目或者末尾排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计算。 诗词每十行按一千字计算。作品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计算。 辞书类作品按双栏排版的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 非汉字作品,按相同版面同等字号汉字数付酬标准的80%计酬。 第六条 印数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每印一千册,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计算。 作品重印时只支付印数稿酬,不再支付基本稿酬。 第七条 一次性付酬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稿酬标准及其计算方法。 第八条 使用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原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外,使用者还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九条 使用者未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约定付酬方式和标准,与著作权人发生争议的,应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分别计算报酬,以较高者向著作权人支付,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报酬。 第十条 使用者出版作品后,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他人在境外出版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将所得著作权使用费的60%支付给著作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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