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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广重集团原董事长贪污850多万一审获刑11年

2013-09-04 17:39:59 程景伟 孙楠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中新网佛山9月4日电 (程景伟 孙楠)佛山市中级法院4日对外通报称,该院对原广州市对外贸易总公司党委书记许扬先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许扬先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及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事后还款”属退赃行为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9月,许扬先在担任广州广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重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负责广重集团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隐瞒、截留的方式侵吞属于广重集团的投资收益款共计人民币850多万元。2005年6月,广重集团原总经理王胜杰被检察机关调查后,被告人许扬先为掩盖上述违法侵吞公款事实,与相关人员将等同金额的现金退还给广重集团。

许扬先及其辩护人认为,许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隐瞒、截留广重集团投资收益款,许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佛山中级法院认为,许扬先等人将本属于广重集团的分红款不记入广重集团法定账册,而是作为创集公司(是以广重集团管理层为主要股东的公司,许及广重集团均持有该公司5.19%的股份)股东的增资款,用于支付购买广重集团所持华鸿公司股权的价款,属于个人分占广重集团公款的行为。虽然事后作了挂账处理,并归还了款项,但这种挂账和还款,均属于犯罪既遂后的退赃行为,并不影响先前行为性质的认定。

“经上级单位认可”不是免责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1月,许扬先在担任广重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期间,伙同他人,私自制定分配标准,帐外截留并隐瞒属于广重企业集团的投资收益款近134万元,并以发放奖金的名义分给集团部分管理人员。其中,被告人许分得人民币4.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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