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网络造谣为何涉寻衅滋事罪
www.fjnet.cn 2013-08-28 07:11 曹作和 来源:北京日报 我来说两句
从张海迪入日本国籍,到雷锋生活奢侈,从“7·23”动车事故外国人获天价赔偿,到红十字会强制捐款……这些曾经在网上引起过轩然大波的谣言,都出自红极一时的网民“秦火火”等人之手。日前,“秦火火”(真名秦志晖)、“立二拆四”(真名杨秀宇)被北京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依法刑事拘留。 谣言追责分为三个层次 任何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人,都应当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打击网络谣言,对谣言制造者追责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了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诽谤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共14个罪名,不同类型的网络谣言行为可能触犯不同的罪名。比如,制造网络政治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的,应认定为煽动分裂国家罪。在互联网上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将被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刑拘“秦火火”等或形成“首判效应” 严惩网络谣言制造者,必须依靠刑法利剑。但对互联网进行的历次整治行动中,鲜有动“刑”之举,原因是我国刑法仅对以造谣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捏造并散布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编造或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等行为作出有罪规定。 此次北京警方主动出击,挥重拳惩治网络谣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将“秦火火”、“立二拆四”刑事拘留,这一行动释放出依法加强网络社会管理的信号,在惩治网络谣言犯罪领域可能将产生“首判效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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