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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吁将错案当事人“预期利益”引入国家赔偿

www.fjnet.cn 2013-06-13 07:03  张兵 来源:中新网 我来说两句

赔偿标准需审慎

彭方如:法律是严肃的,在现有法律规定之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只是对于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这一赔偿标准却值得商榷。将来在修订时,有必要在确认这一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根据个案的不同,在确切的证据基础上,对远远高于这一赔偿标准的受害人根据其所受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首先,这会加重权利请求人的举证责任,他得拿出能够证明“预期利益”的证据。其次,需要对“预期利益”的适用范围及标准等明确限定,法官才可据此对相关证据的真伪进行判断。

唐红新: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另外,201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中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了赔偿范围。

但在实际操作时更需要严格限制赔偿的范围与衡量标准,以防止国家责任的无限扩大。一方面将“预期利益”赔偿的范围限于当事人客观的“预期利益”损失而不仅仅是获得利益的“可能性”,即这种损失是有客观依据和标准的,而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想的。

另一方面,在衡量赔偿标准时,综合当事人的职业、职务、才能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预期利益”损失的大小,以实现立法效果、司法效果、社会效果三者的统一。

刘玲: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前提需符合以下条件:(1)行政(司法)主体违法行为的存在;(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4)行政(司法)主体无免责事由。

此外,在确定预期利益赔偿数额时也存在难度:如何计算数额?如何核实数额?预期可得利益的取得需要具备各种条件,要求当事人将这些条件全部列举出来,并计算出它们对预期可得利益的影响,无疑是十分困难的。

国外计算方法概括有两种,收益对比法,即比照守约方相同条件下所获利益来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数额;衡情估算法,即在难以准确确定守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时,可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院自由裁量,确定违约方需支付的数额,以合理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

本案中,叔侄二人提供证据证明每个月3万元收入,计算出可预期利益为280万元,已经相当不易。

唐新波:任何一个规则的实现,可能都需要在实际中不断修正,“预期利益”的引入是从立法精神上更大程度地对冤假错案受害者加以补偿,而这一“预期利益”至少应该包括当事人的经营性利润损失和由此所衍生出的孳息损失等。中国经济周刊

  • 责任编辑: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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