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京华时报:国家赔偿不应只是“抚慰”

www.fjnet.cn 2013-05-21 06:58  王云帆 来源:京华时报 我来说两句

从“麻旦旦案”到“张氏叔侄案”,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变得高了,更趋向于合理了,但这种标准的“抚慰”性质仍未根本转变。

曾一度“山高水长”的国家赔偿,在浙江“张氏叔侄冤狱”的善后上变得快捷起来。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再审公开宣判“两张”无罪。不到两个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已经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总额为221.14612万元。

当然,国家赔偿本就不应拖延。之所以在过去一些个案中,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机关屡屡推诿塞责甚至“官不悔判”,与当时的社会环境、媒体环境、司法环境及法制环境密切相关。

记得12年前的“处女嫖娼案”,陕西少女麻旦旦被污“嫖娼”,在提起了50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之诉后,一审仅获赔74.66元。这一个案已成为中国司法史上一个经典而又残酷的“灰色笑话”,以至于不少学者直接将其时的“国家赔偿法”戏称为“国家不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于2010年完成了一次大修。赔偿理念的纠偏、外部监督的强化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就有了这些颇受关注的冤狱赔偿在时间上和数额上都进步显著。这虽是时势所然,也值得认可。

但问题在于,现行国家赔偿金的计算仍然采取的是低标准的、平均主义的“抚慰性赔偿模式”。这与国家赔偿法所开宗明义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相去甚远。国家赔偿法首先是一部“赔偿法”,公民权益受国家行为侵害而致损,赔偿额的确定,至少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但即便在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改之后,这一目标仍未达成。

从赔偿额的确定标准来看,各国大致有三种模式。一是惩罚性赔偿,二是等额赔偿,三是抚慰性赔偿。我们的国家赔偿标准仍然停留在“抚慰”性质……坐了10年冤狱,就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基础来计算。难道“坐牢一天”等同于或约等于工作一天?制度的设计者可会愿意蒙冤10载再领取10年工资?这样的对比实难看到“赔偿”中的正义。

从“麻旦旦案”到“张氏叔侄案”,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变得高了,更趋向于合理了,但这种标准的“抚慰”性质仍未根本转变。国家赔偿法的未来走向,还是要跨越等额赔偿。因为国家赔偿法还不仅仅是一部“赔偿法”,亦是国家的责任法。

本报特约评论员 王云帆

  • 责任编辑:林洪熙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