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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吁将错案当事人“预期利益”引入国家赔偿

www.fjnet.cn 2013-06-13 07:03  张兵 来源:中新网 我来说两句

“预期利益”从何而来?

刘玲:“预期利益”,又叫做预期可得利益,源自英国和美国。预期可得利益可以是一种财产利益,也可以是一种精神利益,还可以是一种机会利益。张高平叔侄二人要求补偿的280万元属于预期可得利益中的财产利益。

唐红新:“预期利益”是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合理预见的利益,但并不必须是必定发生的利益。目前,我国对限制人身自由而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标准只包括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两部分,不包括“预期利益”。

对可得利益能不能赔的问题,从大陆法系传统来看,例如德国、日本,根据立法或判例,除去特别法的例外规定,“实际损失”和“可得收益”都应赔偿。

唐新波: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致人精神损害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未将“预期利益”纳入赔偿范围。

“预期利益”应纳入国家刑事赔偿

彭方如:国家刑事赔偿中毫无疑问应当将“预期利益”纳入赔偿范围,其不仅是现实的需要,而且国家立法实质上是认可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此条规定认可受害人在失去人身自由期间的可期待获得的利益应予赔偿。

因此,我个人认为我们需要讨论的不是国家刑事赔偿中是否应当将预期利益纳入赔偿范围的问题,而是应当讨论预期利益的计算标准是否应当统一为“每日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如果实行统一的赔偿标准,则必定导致很大一部分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没有得到赔偿。虽然国家赔偿法的统一赔偿标准能保护每日收入低于这一标准的人的利益,但是这显然侵害了每日收入远远高于这一标准的人的利益,这一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收入高于这一标准的人利益,正如张辉、张高平的国家赔偿案。

唐红新: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国家刑事赔偿的赔偿标准及数额已日显偏低,故此,对于将“预期利益”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呼声也日趋高涨。

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来考量,受害人大多为“预期利益”付出了一定劳动,故此应当对其“预期利益”进行赔偿。

根据现在的国家赔偿法,人身自由受羁押有明确的赔偿计算标准,但没有考虑由于失去人身自由而导致可得利益的丧失。在中国,将“预期利益”纳入国家赔偿可能在某种程度上能够降低冤案、错案的发生率,即使发生了,也能更好地抚慰国家赔偿权利请求人。

刘玲:张高平叔侄要求的预期可得利益没有获得支持,是囿于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但是未来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修订时,应加入一块。因为,“公民权利配置的公平标尺,指向哪里,国家赔偿的范围就划在哪里;国家给公民权利义务配置造成的不平等的程度有多大,国家赔偿的范围就有多大”。

唐新波:结合法理,我认为应该将预期利益纳入国家赔偿范围,通过支付高额赔偿金以对那些违法侵权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警戒,实行惩罚性标准,以提高对于公民生命自由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比如,以美国的国家赔偿范围为例,按照赔偿法关于“联邦政府如处于私人地位,于同等方式与限度内与私人一样地负民事责任”的规定,联邦政府的赔偿范围就包括预期利益损失和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责任编辑: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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