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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吁将错案当事人“预期利益”引入国家赔偿

www.fjnet.cn 2013-06-13 07:03  张兵 来源:中新网 我来说两句

律师吁将错案当事人“预期利益”引入国家赔偿

“张高平案”280万“预期利益”该不该被驳回?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张兵 | 北京报道

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做出国家赔偿,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共计220万元。这对蒙冤10年的叔侄终于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叔侄两人获得的国家赔偿金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每人65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每人45万元。此前,张高平叔侄二人提出的“张高平为运输个体户,当时每月净收入3万元,据此要求补偿280万元”的诉求却被驳回。

在这起案件中,权利人张高平叔侄只能获得“直接损失”(即受害人直接遭受的财产、人身权利的损失)赔偿,对于“预期利益”所受到的侵害,国家却并未赔偿。

“预期利益”与“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不同。从法理上讲,“预期利益”是指尚未具体、尚未确定的利益,但依照通常情形或已定计划、设备或其他特别事情,可以预期得到的,却因损害而丧失或被妨碍得到的利益。张高平跑运输可能赔得一干二净,也可能挣得盆满钵满。如果能挣到钱呢?那么这10年来的损失如何赔偿?

当前的《国家赔偿法》对于赔偿金数额确定的总方向是:不过分增加国家财政负担,充分全面保护受害人权益。

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在确定赔偿标准时更倾斜于不过分增加国家财政负担。但如果同时考虑“不过分增加国家财政负担”与“充分全面保护受害人权益”时,后者似乎更能彰显正义。

近年来,包括张高平叔侄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在内的几起冤假错案,让国家赔偿又成为了舆论的焦点,哪些赔偿是现行《国家赔偿法》予以支持的?为了更好地补偿冤假错案受害者,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否可以在“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外,将“预期利益”引入国家赔偿中来?倘若引入“预期利益”,在实践中又将如何操作?

  • 责任编辑: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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