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校长带女学生开房续:妇检结果不能排除强奸
2013-05-16 06:38:08 来源:红网 责任编辑:林洪熙 我来说两句 |
“发生性关系”不能以处女膜破裂与否来确定 针对警方“女生主动联系校长”、“处女膜未破裂”的结论,潇湘晨报记者采访了两位法律专家。专家表示,不能以这两项认定来裁定犯罪嫌疑人没有强奸幼女,“发生性关系”也不能以处女膜破裂与否这项妇检结果来确定。 处女膜未破裂并不能表明未强奸 潇湘晨报:警方针对此案做出了“女生主动联系校长、女生处女膜未破裂”这两项认定,能不能因此判定校长未构成强奸罪? 马长生(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如果幼女未满14岁,那么“强奸罪”是不以处女膜破裂为标准,而是以“性器官接触”为标准,即使没破裂,也不一定不构成“强奸罪”。 李健(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明知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即使是女方主动邀请,也不能与之发生性关系;而且我国刑法关于强奸幼女的规定,并不是以传统成年女性的“插入说”为标准,只要行为人的生殖器与幼女的阴部有接触,即构成强奸幼女的行为过程。因此这两项认定不能成为免责的法定情形。 潇湘晨报:“发生性关系”,能不能以处女膜未破裂来确定? 李健:肯定不行,强奸幼女只要是性器官接触了,不管处女膜是否破裂、男性生殖器是否有实质性的进入,都一样构成犯罪。 要搜集更多证据证言 潇湘晨报:中国司法部门一直反对查处女膜判断性侵案件,如果不用鉴定处女膜这一方式,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有何其他标准对案件定性? 李健:可以根据受害人自我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自我陈述以及现场遗留的物证,包括体液等进行综合的评定。 马长生:最高司法机关并不主张通过检查处女膜的方法来判定是否是强奸罪,即使是成年妇女,也不提倡检查处女膜,更不能强制检查,要看被害人是否是自愿检查,从司法机关来讲,不应该要求被害人检查,是否检查是被害人的权利。 要搜集所有能证明犯罪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被害人的证言,包括其他人的旁证、物证等多方面来判定。“带小学女生开房”就是一项证据,一个成年男子带着女孩子住在一间房子里,很容易被怀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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