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有关负责人就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2013-04-03 20:33 杨维汉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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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不再限于“贴身掏兜” 问: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多次盗窃”规定为盗窃犯罪的定罪标准,司法解释如何细化相应认定标准? 答:人们一般认为“扒窃”是“掏兜”,但这部司法解释作出了扩大解释,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不要求必须盗窃贴身携带的财物才构成犯罪。 对于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司法解释将“携带凶器盗窃”界定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对于“多次盗窃”,过去的司法解释将其明确为“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新司法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将其调整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加大了打击力度。 盗窃文物未遂也重罚 问:不法分子偷盗文物猖獗,司法解释如何惩处此类犯罪? 答:司法解释加大了对盗窃文物行为的打击力度,规定盗窃未遂,但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被盗文物有效价格证明或委托估价机构估价认定盗窃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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