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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个人信息须本人同意

2013-03-16 07:58  王 爽 杨 鹏 来源:大众日报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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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3月15日起,酝酿10年之久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济南市民蒋博文盼着这一天快点到来。这意味着再等几年,她因“无心之失”而被征信机构记录的“污点”将被永久地抹去。

已终止的不良记录5年后“清空”

蒋博文几年前贷款买了第一套房,但生性“马大哈”的她经常忘记日期,有了10多条不良拖欠记录,上了人行济南分行征信系统的“黑名单”。这样一来,不但申办二套房贷时遇到了麻烦,被“拉黑”的蒋博文连办信用卡或出国旅游都要找贷款行开具“非恶意欠款”证明。由于此前不良记录的保存期限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蒋博文不知道要等到何时才能有个“清白之身”。

近些年来,征信在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个人买房、办公司、企业贷款等通常都会被要求出具信用报告,甚至一些公司招聘也要求应聘者拿出个人信用报告。

1月21日《条例》出台,解决了我国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条例》规定不良信息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

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国规定保留6年;韩国保留5年;美国个人破产信息保留10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7年,15万美元以上的负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我国香港地区个人破产信息保留8年,败诉信息保留7年。

有学者认为,征信记录应分类、动态管理。以拖欠还贷为例,应根据欠款数额多少、时间长短、有无恶意等不同的违信情况来确定不同的记录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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