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首次明确“集体研究”式渎职将追刑责
2013-01-09 07:18 颜斐 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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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最高院对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情况。该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实施渎职行为并收受贿赂的应当数罪并罚。对于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的行为,则首次明确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致1人以上死亡即可定罪 据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2011年,全国法院共审理渎职犯罪案件4611件,生效判决人数4828人,较2010年案件数量同比上升2.72%,生效判决人数同比上升12.23%;2012年1至11月,全国法院共审理渎职犯罪案件4928件,生效判决人数4426人。 随着渎职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多,相关法律适用存在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等问题。《解释(一)》首次明确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定罪标准即“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作出了规定,即: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渎职受贿并罪处罚 《解释(一)》对应当予以加重处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也做出规定:造成伤亡达到前款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致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解释(一)》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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