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被派到国有参股公司当出纳 私吞巨款被判贪污
2012-09-25 09:35:54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林洪熙 我来说两句 |
供销社干部被派到国有参股公司当出纳,私拿公司款项40余万—— 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是贪污! 因侵吞公司款项40余万元,8月中旬,山东省滕州市泰丰农业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原出纳员黄友亮,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45万元。 黄友亮贪污案发生后,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这是因为他的身份特殊。 “黄友亮是国有参股公司从事公务人员,这一特殊身份决定了他触犯的罪名是贪污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9月19日,山东省滕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承柱对记者说,黄友亮案是滕州市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国家出资企业从事公务人员贪污案。 不是职务侵占是贪污 是职务侵占,还是贪污?在阅完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审查起诉的黄友亮案卷宗后,滕州市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徐庆伟脑海冒出了一个问号。 案卷材料显示,2009年7月至9月,黄友亮利用工作便利,直接将泰丰公司资金20余万元用于还贷款。2009年10月下旬,他再次提取泰丰公司账面余额20余万元后仓皇出逃。案情看似简单明了,但徐庆伟在认真阅完案卷并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沟通后,发现泰丰公司为国有事业单位滕州市供销合作总社出资参股的企业,黄友亮是滕州市供销合作总社的干部,在泰丰公司担任出纳是供销总社统一调整安排的工作,在企业中从事的是公务。 徐庆伟仔细查阅了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对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进行了明确:“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据此,徐庆伟认为,起诉意见书认定黄友亮的行为性质是职务侵占定性不准,应认定为贪污。滕州市检察院检委会经研究认可了徐庆伟的审查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检察院反贪局补充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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