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创作”只能“适当引用” “二次创作”也可以称为再创作,是指自然人使用了已公开发表作品的文字、图像、影片、音乐或其他艺术作品,包括了仿作、改编、引用并加以发挥等创作模式,而这些作品就称为“二次创作物”。 一般情况下,“二次创作”的短视频是否侵权,首先考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情形。常亮律师分析说,短视频中插入原影视作品的行为,可以视作一种引用行为,但如果要构成合理使用,还需要满足几个核心要点,其中包括使用目的是“介绍或评论作品、说明某一问题”,也就是说短视频内容不能单纯地展现原影视作品本身,而是为了介绍、评论作品,或为了说明某一问题。这样,原影视作品在引用后的功能或价值就发生了转换。 而如果短视频作者对影视剧片段进行整理和编辑供观众观看,不属于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也不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这种使用行为显然已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不属于《著作权法》列举的“合理使用”的情形。 此外,“合理使用”的程度必须是“适当引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综合考量原影视作品在短视频中所占的比例大小,引用的部分占原影视作品的比例大小,来判定在引用数量、次数上是否已超过了为介绍、评论、说明所需的必要限度。 常亮律师认为,短视频作者在引用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过程中要避免单纯的展现影视作品的画面,应当达到“价值转换”的效果,让用户在看完作品后更多记住的是短视频作者的介绍或评论。同时,短视频的时长不宜过长,应当以短小精悍为标准。他也建议,应当认可短视频兴起为影视业发展带来的正面价值,为了影视作品和短视频相辅相成、共同发展,有必要建立起一套合规合法、有效快捷的授权体系。 |
2022-11-23
2022-11-23
2022-11-23
2022-11-23
2022-11-23
2022-11-23
2022-11-23
2022-11-23
2022-11-23
2022-11-23
2022-11-23
2022-11-23
2022-11-23
2022-11-23
202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