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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规划建议每日问答丨如何理解细化明确特殊功能区

2026-01-04 08:53 新华网 责任编辑:吴静

新华社北京1月3日电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强化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保持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格局总体稳定,细化明确特殊功能区,完善支持政策和考核评价机制。”细化主体功能区划分,在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三大类主体功能区的基础上,叠加确定特殊功能区,是构建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的重要举措。

主体功能区战略是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重要战略,旨在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不同主体功能定位的区域,明确发展方向和开发保护方式,促进各地区发挥比较优势、各展所长。目前,我国已总体形成“两横三纵”城镇化战略格局、“七区二十三带”农业发展格局、“三区四带”生态安全格局。在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分别确定其主体功能定位。针对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不同类别主体功能区实施差异化政策,增强中心城市和城市群等经济发展优势地区的经济和人口承载能力,增强其他地区在保障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等方面的功能。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城市化地区常住人口和地区生产总值占全国人口和经济总量的比重稳步上升,农产品主产区粮食产量占全国的比重增至60%以上,重点生态功能区林地、草地、湿地等占全国比重进一步提高,总体实现主体功能约束明显、国土开发有序。三大类主体功能区是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基础分区,但在不同功能区内部也存在一些承载特殊功能的区域。对这些区域,由于其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的特殊性,实施开发保护需要更为精准的空间管控规则和支持政策。比如,边境地区既要发挥好巩固边防的功能,也要发挥好对外开放的功能;能源资源富集区既要承担维护国家能源资源安全的责任,也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在三大类主体功能分区基础上,按照功能衔接、管控协调、政策协同的原则,精准识别、科学划定特殊功能区,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国土空间治理能力。

党的二十大以来,党中央对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体系作出一系列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优化国土空间发展格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体系,强化国土空间优化发展保障机制。”《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明确要求,细化主体功能区分类。《建议》提出细化明确特殊功能区,就是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在三大类主体功能区划分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叠加识别特殊功能区,精准制定支持政策,更好发挥这些地区的比较优势。一是保持主体功能区格局总体稳定。现行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格局充分考虑了各地区自然禀赋条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家发展战略布局,细化明确特殊功能区,不是对主体功能区格局的大调整,而是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对个别地区承载功能和发展定位的局部优化。二是明确特殊功能区的类型和用途管制规则。在三大类主体功能区的基础上,基于边境地区发展、能源资源开发、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海洋经济发展等需要,叠加确定边境地区、能源资源富集区、历史文化资源富集区、海洋空间重点优化区等,明确各类特殊功能区的空间范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用途管制规则。三是制定特殊功能区差异化开发保护政策。对边境地区,加强城镇化、基础设施、特色产业发展的土地和投资政策支持,推动产业和人口适当集聚。对能源资源富集区,统筹规划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布局,鼓励在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发展新能源,支持能源资源就地转化利用。在历史文化资源富集区,健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划定历史文化保护线,支持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促进文化遗产整体保护和活化利用。对海洋空间重点优化区,健全陆海协同的用地用海政策,有效保护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强化海洋资源保护和高效利用,引导海洋产业优化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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